12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拉开序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常委会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了二审。相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草案中对多处关键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草案在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预计各省份将会根据实际的环境容量来确定大气、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各地会有很大差异。这样做可以通过税额差异促使一些高排放企业从环境容量小的地区搬迁,改善相应区域的环境质量。
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环保税法草案第一次审议后,12月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12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值得关注的是,相对于一审稿,二审草案在税额方面有了较大调整。其中,草案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草案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使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草案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具体是指,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而在一审草案中,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分别设定为1.2元、1.4元,并没有设定相应的区间范围。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经研究,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进行相关修改。
蓝虹认为,未来各省在大气、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规定上会有比较大的差异,污染重的地区单位税额肯定会很高。那么,这种做法会否使得一些地区出现故意降低税额情况呢?对此,蓝虹认为不用太过担心,因税额较低带来的区域排放量也相应较大,将面临区域总体环境质量的考核压力。
税收减免由一档变两档
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环保税法在修改过程中也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减免政策。
一审草案中提出,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此,二审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一条减免档: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记者注意到,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实践中一些地方已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对此,蓝虹认为,这能够很好地激发企业减排积极性,但未来在适用税种方面应该有调整的空间。
此外,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本法名为“环境保护税法”,但仅适用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四类污染物的行为,没有涵盖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内容,帽子大、内容小,建议研究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草案在适用范围上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保持一致,今后可根据需要修改法律扩大适用范围。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使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有利于今后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应的税制改革留出空间。据此,建议对本法的名称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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