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9年7月发生研发费用75万元,该企业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将75万元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了。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预缴税款时不能加计扣除,应调增当期应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而且,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表说明: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该企业认为,按照该预缴申报表的栏次设置和填表说明,表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9号)全面规范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及相关要求,虽然未对预缴所得税是否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明确,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类型、财务核算、费用归集、条件范围、备案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且研发费每个月、每个季度都可能发生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很难完整、规范核算,故只能据实扣除但不能加计扣除,而应等到汇算清缴时准确核算研发费相关项目后才能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6号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9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汇缴享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为此,上述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能在其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所以,根据上述政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应自行判断和计算可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要求计算加计扣除,防止出现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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