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决定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此次资源税改革到底怎么改?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和副司长练奇峰日前就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税费平移
——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改革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享受减按40%税率计征资源税的优惠,改革后我们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一位钢铁企业负责人问。
对此,蔡自力表示,本次改革后,此项减税政策将被取消。但考虑到目前开采企业仍然困难,各省在测算和拟定近几年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时,要求按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的40%作为平移的资源税收入。因此,尽管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但已经在税率中予以体现,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税负水平不会增加。
“税费平移是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则,税率幅度由国务院确定。税率的确定要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孙瑞标表示,考虑到稳增长大局,新税制适当调低了大多数矿种的税率幅度上限,并增设了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矿山企业总体负担不增加。
此外,改革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将降为零,以前各地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也将集中清理,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同时,为鼓励资源的综合利用,对于一些低品位矿、伴生矿,改革后还将获得资源税减免。
从价计征
——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我国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长期以来一直采用普遍征收、从量定额的计征方法。近年来,随着矿石等资源价格的大幅波动,从量计征的弊端也越突出。
“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全部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黏土、砂石等极少数资源品种计税价格难以取得,对其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但也要同时实行清费立税的有关改革内容。”孙瑞标表示。
对于在资源运输过程中的运杂费是否要征税,练奇峰表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如果包括在企业应税产品销售额中的运杂费与销售额能够分别核算,且可提供相应合法凭据的,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此外,练奇峰表示,过去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一般要求在原矿的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本次改革对此做出了调整,后移了纳税环节,即将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的,改在精矿销售时缴纳资源税,这样就会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促进企业资金流通和采选一体,也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入库。
简化税率
——摆平原矿与精矿税负
此次改革发布的《税目税率幅度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精矿,但有的企业销售原矿,或者是兼而有之,这如何计征呢?
“对以销售精矿为主的大部分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精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原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以利于两者之间的税负均衡。”练奇峰说。
具体如何换算,练奇峰指出,将通过相对摆平原矿与精矿税负,同时又能简化税率设置的换算比或折算率。其计算方法主要有市场法和成本法两种。市场法是通过原矿、精矿市场售价以及选矿比来计算换算比或折算率的一种方法;成本法是通过原矿售价、原矿加工精矿的平均成本及利润来计算换算比或折算率的一种方法。无论按哪种方法确定,换算比或折算率通常都是一个省份若干生产同一种应税产品的企业的平均值,一般按类或分片确定,一个省份确定一到三档的换算比或折算率。
“对于改革后仍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的企业,如果征税对象为原矿,纳税人销售精矿的,应当将精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原矿的销售数量;如果征税对象为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的,应当将原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精矿的销售数量。”练奇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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