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一、驰名商标制度概述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早出现在1925年《巴黎公约》海牙文本中,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注册驰名商标被抢注的问题,即驰名商标所有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关国家注册,但该国的相关公众中,已被普遍认为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如果坚持“不注册不保护”原则,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失公平。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且不以混淆为前提时,其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联想,或冲淡商标显著性、减弱商业信誉,以及制止“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驰名商标制度的另一重要职能ii。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为了履行对成员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义务。
1996年8月14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商标法,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引入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商标民事解释》,对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民事侵权构成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2009年4月21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对行政管理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进行了规定。
2014年7月3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行政保护的法律体系。
《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其既是商标注册实质条件条款,又涉及驰名商标侵权判断条款,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依据该条款禁止他人抢注,也能提起侵权之诉。因此,驰名商标保护既包括民事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也包括商标行政案件(主要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iii。
二、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认定机关
程序性质
法律依据
申请方式
效力
审定时限
商标局
行政程序
1、《商标法》第13条。
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
1、侵权为由,请求行政查处过程中,向案发地的地方公司部门提出。受理机关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
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经当事人请求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判决。
各级公司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异议程序。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程序
1、《商标法》第13条。
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6条。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
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申请。
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经当事人请求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判决。
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4、相对条件下请求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人民法院
司法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
2、《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3、《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第6条)及《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民事诉讼。
最终效力。
一般情况下一审6-12个月,二审3-6个月。
6、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依据2014年7月3日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
1、个案认定
个案认定,也称个案有效,是强调驰名商标认定是基于特定案件审理的需要,针对特点时间节点事实状态的认定,通常只有在特定案件中、针对特点的时间节点、针对特定案件当事人有效,不能作为一项荣誉称号长期宣称。究其原因,主要是商标的知名度是动态变化的,不同时间点的事实状态存在差异,彼时驰名未必意味着此时驰名,故其他案件中基于特定时间和事实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本案中并不当然地构成驰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5)款也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被动保护
被动保护是针对主动保护而言的。主动保护又称为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被动保护又称被动认定或事后认定,是在发生商标纠纷后,有关部门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当前,不论是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司法手段来认定驰名商标,被动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被动认定,强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被动地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均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具体而言,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只有当事人明确提出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时,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才考虑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四、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1、商标注册与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1)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2)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4)使用证据上必须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者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经济指标、广告宣传、行业排名证据材料要求
(1)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第三、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者公证材料。其中:
A.证明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
B.证明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C.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者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D.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者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者原件。
(2)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广告宣传的媒体、广告投放量等情况。
a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媒体应有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影印件支持。
b广告投放量应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影印件视为原件,下同)。
c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其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者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围视为该省域。
(宣传范围为省级的,需列举在10个以上的省域进行宣传的证据。)
(3)销售范围证据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者票据为证据。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10个以上省域的覆盖证据)
(4)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全国同行业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证明该商标驰名或者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5)证明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a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他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b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6)对于可以提供影印件的相关证据,除发票外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影印件。
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及其他证明
A.凡是涉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
B.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卫生、安全、环保、劳动等情况证明原件。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影印件。
五、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其他问题
1、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受到商品关联程度的影响,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是因为商品之间差异较大,并未给予跨类保护。如“正新CST及图”商标异议案iv、“华帝HUADI”商标异议案v。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本身固有的显著性和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相适应。对于社会中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较宽,如仅在特定领域驰名的商标其跨类保护的范围较窄。
3、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表现形式有: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弱化)、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丑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利用)等。
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阶段认定驰名商标较复杂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同案件的处理方法也较大区别。本文仅揭示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冰山一角,读者如有兴趣可与笔者进一步交流。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一、驰名商标制度概述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早出现在1925年《巴黎公约》海牙文本中,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注册驰名商标被抢注的问题,即驰名商标所有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关国家注册,但该国的相关公众中,已被普遍认为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如果坚持“不注册不保护”原则,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失公平。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且不以混淆为前提时,其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联想,或冲淡商标显著性、减弱商业信誉,以及制止“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驰名商标制度的另一重要职能ii。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为了履行对成员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义务。
1996年8月14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商标法,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引入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商标民事解释》,对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民事侵权构成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2009年4月21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对行政管理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进行了规定。
2014年7月3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行政保护的法律体系。
《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其既是商标注册实质条件条款,又涉及驰名商标侵权判断条款,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依据该条款禁止他人抢注,也能提起侵权之诉。因此,驰名商标保护既包括民事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也包括商标行政案件(主要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iii。
二、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认定机关
程序性质
法律依据
申请方式
效力
审定时限
商标局
行政程序
1、《商标法》第13条。
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
1、侵权为由,请求行政查处过程中,向案发地的地方公司部门提出。受理机关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
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经当事人请求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判决。
各级公司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异议程序。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程序
1、《商标法》第13条。
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6条。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
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申请。
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经当事人请求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判决。
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4、相对条件下请求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人民法院
司法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
2、《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3、《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第6条)及《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民事诉讼。
最终效力。
一般情况下一审6-12个月,二审3-6个月。
6、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依据2014年7月3日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
1、个案认定
个案认定,也称个案有效,是强调驰名商标认定是基于特定案件审理的需要,针对特点时间节点事实状态的认定,通常只有在特定案件中、针对特点的时间节点、针对特定案件当事人有效,不能作为一项荣誉称号长期宣称。究其原因,主要是商标的知名度是动态变化的,不同时间点的事实状态存在差异,彼时驰名未必意味着此时驰名,故其他案件中基于特定时间和事实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本案中并不当然地构成驰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5)款也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被动保护
被动保护是针对主动保护而言的。主动保护又称为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被动保护又称被动认定或事后认定,是在发生商标纠纷后,有关部门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当前,不论是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司法手段来认定驰名商标,被动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被动认定,强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被动地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均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具体而言,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只有当事人明确提出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时,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才考虑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四、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1、商标注册与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1)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2)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4)使用证据上必须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者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经济指标、广告宣传、行业排名证据材料要求
(1)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第三、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者公证材料。其中:
A.证明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
B.证明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C.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者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D.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者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者原件。
(2)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广告宣传的媒体、广告投放量等情况。
a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媒体应有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影印件支持。
b广告投放量应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影印件视为原件,下同)。
c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其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者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围视为该省域。
(宣传范围为省级的,需列举在10个以上的省域进行宣传的证据。)
(3)销售范围证据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者票据为证据。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10个以上省域的覆盖证据)
(4)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全国同行业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证明该商标驰名或者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5)证明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a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他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b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6)对于可以提供影印件的相关证据,除发票外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影印件。
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及其他证明
A.凡是涉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
B.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卫生、安全、环保、劳动等情况证明原件。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影印件。
五、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其他问题
1、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受到商品关联程度的影响,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是因为商品之间差异较大,并未给予跨类保护。如“正新CST及图”商标异议案iv、“华帝HUADI”商标异议案v。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本身固有的显著性和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相适应。对于社会中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较宽,如仅在特定领域驰名的商标其跨类保护的范围较窄。
3、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表现形式有: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弱化)、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丑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利用)等。
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阶段认定驰名商标较复杂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同案件的处理方法也较大区别。本文仅揭示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冰山一角,读者如有兴趣可与笔者进一步交流。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一、驰名商标制度概述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早出现在1925年《巴黎公约》海牙文本中,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注册驰名商标被抢注的问题,即驰名商标所有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关国家注册,但该国的相关公众中,已被普遍认为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如果坚持“不注册不保护”原则,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失公平。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且不以混淆为前提时,其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联想,或冲淡商标显著性、减弱商业信誉,以及制止“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驰名商标制度的另一重要职能ii。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为了履行对成员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义务。
1996年8月14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商标法,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引入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商标民事解释》,对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民事侵权构成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2009年4月21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对行政管理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进行了规定。
2014年7月3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结合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行政保护的法律体系。
《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其既是商标注册实质条件条款,又涉及驰名商标侵权判断条款,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依据该条款禁止他人抢注,也能提起侵权之诉。因此,驰名商标保护既包括民事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也包括商标行政案件(主要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iii。
二、驰名商标认定途径
认定机关
程序性质
法律依据
申请方式
效力
审定时限
商标局
行政程序
1、《商标法》第13条。
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
1、侵权为由,请求行政查处过程中,向案发地的地方公司部门提出。受理机关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
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经当事人请求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判决。
各级公司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异议程序。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程序
1、《商标法》第13条。
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6条。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
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申请。
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监督。经当事人请求由司法机关做出最终判决。
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4、相对条件下请求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人民法院
司法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
2、《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3、《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第6条)及《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民事诉讼。
最终效力。
一般情况下一审6-12个月,二审3-6个月。
6、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依据2014年7月3日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
1、个案认定
个案认定,也称个案有效,是强调驰名商标认定是基于特定案件审理的需要,针对特点时间节点事实状态的认定,通常只有在特定案件中、针对特点的时间节点、针对特定案件当事人有效,不能作为一项荣誉称号长期宣称。究其原因,主要是商标的知名度是动态变化的,不同时间点的事实状态存在差异,彼时驰名未必意味着此时驰名,故其他案件中基于特定时间和事实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本案中并不当然地构成驰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5)款也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被动保护
被动保护是针对主动保护而言的。主动保护又称为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被动保护又称被动认定或事后认定,是在发生商标纠纷后,有关部门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当前,不论是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司法手段来认定驰名商标,被动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被动认定,强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被动地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当事人未主张的,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均不能依职权主动认定。具体而言,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只有当事人明确提出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时,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才考虑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四、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1、商标注册与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1)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2)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4)使用证据上必须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者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经济指标、广告宣传、行业排名证据材料要求
(1)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第三、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者公证材料。其中:
A.证明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
B.证明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C.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者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D.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者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者原件。
(2)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广告宣传的媒体、广告投放量等情况。
a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媒体应有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影印件支持。
b广告投放量应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影印件视为原件,下同)。
c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其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者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围视为该省域。
(宣传范围为省级的,需列举在10个以上的省域进行宣传的证据。)
(3)销售范围证据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者票据为证据。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10个以上省域的覆盖证据)
(4)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全国同行业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证明该商标驰名或者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5)证明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a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他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b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6)对于可以提供影印件的相关证据,除发票外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影印件。
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及其他证明
A.凡是涉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
B.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卫生、安全、环保、劳动等情况证明原件。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影印件。
五、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其他问题
1、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受到商品关联程度的影响,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是因为商品之间差异较大,并未给予跨类保护。如“正新CST及图”商标异议案iv、“华帝HUADI”商标异议案v。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本身固有的显著性和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相适应。对于社会中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较宽,如仅在特定领域驰名的商标其跨类保护的范围较窄。
3、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表现形式有: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弱化)、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丑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利用)等。
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阶段认定驰名商标较复杂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同案件的处理方法也较大区别。本文仅揭示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冰山一角,读者如有兴趣可与笔者进一步交流。
吉客财务知产顾问的建议:
1、如果你公司刚起步,品牌只是近期使用不涉及长远发展,可以暂时不注册商标,如果您想从长远的角度去发展经营公司的话,那就必须要注册商标,现在公司注册商标费用不高,但有必要找专业代理机构做一个详细方案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尽可能保护和自身有关的项目。
2、根据企业品牌多元化和商标审查标准,如果是组合商标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拆分申请,这样有利于提高申请成功率,其次方便使用。
3、如果有实力的企业也可以对商标全类别保护,对于显著性、独创性较强的知名商标,进行全类注册更是一种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
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而且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也从传统的商标延伸至互联网,新成立企业的商标注册肯定是有必要。
而且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全国相同和类似产品的企业很多,如果您的名字已经确定,建议需要尽快去申请,避免被同行注册,这样的话在商标法层面上看您只能更换名称或买回该品牌,这样的损失也是很大,劳神费力的、也因此很多商标保护意识非常强的新注册企业会在注册公司前先找专业代理机构查询商标是否可以申请然后进行公司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