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郝晓伟介绍,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税收相关业务,在“营改增”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业务时有两项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关于时间节点的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19年7月15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如果是出售已经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后,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再就是关于发票领用的问题。“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营改增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4月22日,山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第2号),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后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可以查询《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