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驳回原告精神损失费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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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驳回原告精神损失费赔偿要求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电影《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今宣判,对于张牧野提出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观点

据悉,小说《鬼吹灯》的作者张牧野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涉嫌侵犯自己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九层妖塔》导演陆川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和传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但因原告张牧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关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九层妖塔》在片头中标注“改编自《鬼吹风》之精绝古城”,没有给原作者署名,侵犯了原告张牧野的署名权,要求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更正。

对于涉案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以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为构成要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损害了小说作者的声誉,因此,电影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认定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小说《鬼吹灯》作者的署名权,但没有侵犯作品完整权。

案情分析

备受媒体关注的小说《鬼吹灯》作者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一审有果。今天上午9时30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认定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小说《鬼吹灯》作者的署名权,但没有侵犯作品完整权。

陆川导演的电影《九层妖塔》去年赚得6.8亿元的票房,就是根据张牧野的小说《鬼吹灯》改编的。但张牧野认为,电影《九层妖塔》完全脱离原著小说,将小说《鬼吹灯》改过了头,等于把《水浒传》中的武松改成了“武松带潘金莲上了梁山”,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并将导演陆川、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陆川等被告认为,《九层妖塔》影片开头的醒目位置已经明确署名,“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足以使公众了解影片系根据原告创作的小说改编摄制而成的基本事实,未割裂原著作者与改编电影之间的联系,并且原告也未因上述署名方式而遭受任何损失。小说和电影是两种不同的艺术形式,将小说改变成电影,应当允许有较大尺度的改编。

因为涉及“电影改编边界”问题,案件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电影《九层妖塔》对原著小说《鬼吹灯》的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进而构成对原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法院在判决中说,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必须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要件。影视改编有其自身的特点,影视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的差异性决定了应该给影视作品的改编行为以更大的弹性和自由度。影视改编文学作品时,根据影视行业的惯例,编剧可以对原著的人物、事件、情节进行增删,也可以重新的杜撰,并加入当下时尚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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