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如何做财税处理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8-12-22南京税务
摘要: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如何做财税处理
一般企业的工资表包括:应发工资、应扣款项、实发工资、领款人签章和备注等五个部分。应发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应扣款项包括应扣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应扣职工请假、罚款等。应发工资减去应扣款项等于实发工资,那么,应扣款项即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呢?
例如,某公司共有10名员工,2014年10月份工资表金额合计如下:
应发工资45,000元,应扣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95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应扣职工请假、罚款1,500元,实发工资34,050元。
一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1,950元,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因为应付工资总额45,000元已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对本单位职工请假扣发的工资、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给予的罚款1,500元,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经计算该公司2014年10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
二
会计处理
1. 计提10月份工资:
借:管理费用——应付工资 4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45,000
2. 计提和缴纳10月份“五险一金“19,250元,其中单位负担17,300元,个人负担1,950元。
(1)计提“五险一金”:
借:管理费用——“五险一金” 17,300
其他应收款——“五险一金” 1,950
贷: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19,250
(2)缴纳“五险一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19,250
贷:银行存款 19,250
3. 发放10月份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45,000
贷:其他应收款——“五险一金 ” 1,95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500
营业外收入 ——员工请假罚款 1,500
库存现金 34,050
4.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注意应付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区别,不能按实发工资直接作账务处理,应付工资和应扣款项都应该作账务处理,这样才能符合税务和会计的规定。
附:关于税前扣除,这几个问题你会经常碰到
问题1:我企业外聘专家作为常年顾问,每年支付顾问费,但合同中约定,对方不提供发票,这种情况有何税收风险?如果要发票,需要我企业替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相关的税金需由我公司承担,请问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可否在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如果对方不提供发票,则你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相关的费用在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果由你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公司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2:公司为员工办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列支,不能的话年报中在哪个表哪个项目中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如你单位支付的商业保险不符合上述可以扣除的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填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问题3:我公司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该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这里的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问题中的子公司员工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为这些员工支付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五险一金”应当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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