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年终奖与个税的那些事儿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8-12-22南京税务

摘要:说一说年终奖与个税的那些事儿

年底了,大家都在讨论放假和年终奖的事情。拿笔奖金过个好年,相信是大家年终最大的盼头了。那么,问题来了,年终奖要交多少个税呢?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却少数千元是怎么回事儿?个税盲区是什么……这其中可是有很多玄机哦,快看下文,小编为你细细分析!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纳个税?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将雇员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1.该办法每人每年只许采用一次; 2.其它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

某公司职员朱先生2019年12月14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1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元。

解析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案例2

某公司职员李先生2019年12月14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000元。

解析

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二、年底双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即: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 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 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盲区是什么?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却少数千元?!

“个税盲区”是指年终奖发放金额在超过某个临界点后奖金数额只增加“一点点”、而纳税额却增加了“好多点”的现象。

也就是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奖金,扣除个税后,到手却少数百、数千元的情况。对此,要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发生。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说明6个盲区的形成原因及避开方法:

假设个人取得年终奖为Y元,且当月的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

1.若年终奖18000960000,则月平均年终奖(Y÷12)>80000,适用税率为45%。

设Y-(Y×45%-13505)=960000-(960000×35%-5505),Y=1120000元。因此,若年终奖为Y>96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960001,1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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