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些省市上调社保缴费基数的主要原因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在逐年上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96万元、6.2万元,同比名义增长幅度分别为8.8%、 10.1%。
然而,我国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严重失真。例如,不少地区仅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及纳入联网直报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纳入统计范围,而未将用工量大、工资不高的众多中小民营企业纳入统计,这导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及涨幅虚高。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餐饮、宾馆等服务业的普通员工月工资水平大多达不到2 500元,因此这些行业的企业及员工承担的社保负担大大超过社会平均水平。
而且,我国的社保缴费水平本来就很高,社会负担较重。对此,财政部官员也表示,“中国社保制度建设应当以保基本为优选目标,防止高福利倾向。”2019年,国务院先后发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工伤保险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费率由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今年4月,国务院又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20%,部分省份可阶段性降低至19%。
经过上述一系列调整,我国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率累计降低了约2.75个百分点,缴费水平比原来减轻了约11%。但很多中小民营企业享受社保减负红利尚不足一年,个别地方人社部门却瞬间将社保缴费下限提高了超过11%,让国务院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努力瞬间归零。
事实上,社保计费基数与低收入者的相关性最大。因为根据规定,职工工资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超过该区间的,则按300%、60%的上下限申报。那么,各地人社部门在进行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和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是不是应该重点关注一下广大的中小民营企业和低收入员工的现实状况,并倾听一下他们的声音呢?社保缴费基数大幅提高,对于很多收入不高且工资长期没有提升的劳动者来说,意味着工资被“名义增长”而被实际降低,想必其感受不会很好。
所以,地方人社部门在做职工平均工资调查时,应将更多的私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以准确了解当地的实际工资水平;其次,应将制定社保缴费基数的权限下放至市县级政府部门,以使社保负担与各地收入水平、生活成本更好地适应;最后,应建立更灵活的社保缴费机制,比如,对于小微企业和超低收入者,可以允许其选择以更低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避免因社保负担过重而给企业经营和居民生活带来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