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厦府【2019】377号文件,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2%;
2、根据厦府【2019】73号文,2019年3月至2019年2月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
3、根据厦【2019】163号文,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在现行执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基础上做以下调整:
(1)用人单位 失业保险 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4) 工伤保险 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2019年7月起, 厦门市 生育保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根据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交生育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交费率为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