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战中饱尝不正当竞争恶果的中国企业家和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企盼着这部法律能强有力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在新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①竞争来自市场经济,在实行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产生竞争,也不可能产生竞争,如中国的六十、七十年代。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利润、价值规律的驱使下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售后服务、满足购买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而进行竞争。按照布莱克的观点:“无限制的竞争力的相互作用将产生最佳的经济资源分配,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②但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③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会去运用这些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是不可挽回的、是触目惊心的。例如,2004年发生于安徽的假奶粉案导致安徽的婴幼儿数十人死亡。远的1988年发生于陕西的假萝卜种子案导致陕西、河南、山西等省的5万多亩萝卜颗粒无收。而由于食用假药、劣质食品导致的人、畜中毒死亡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若不把那些奸商给予严厉打击的话,对消费者来说是苦不堪言,对于国家来说是损失重大,也建立不起来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珀金斯针对由此及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提出了使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四个条件:(1)商品必须通过市场而不是通过行政分配提供;(2)价格必须反映出从长远来说哪些商品相对短缺,而不能按计划来确定;(3)必须存在竞争,不能出现垄断,否则生产率便无法提高;(4)经理必须按市场规律,而不能按国家官僚机构的规定办事。④即市场经济需要取消计划和行政干预;反对垄断。因此,自由竞争不被扭曲,需要两个前提:(1)所有竞争者在平等地位上进行竞争。(2)竞争者之间公平诚实地进行竞争。为满足第一个条件,需要最大限度地取消一切非市场因素的干扰,特别是来自政府干预的因素(但不等于取消政府干预),让竞争者平等地进入竞争的市场。为了满足第二个条件则不允许任何竞争者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不是限制竞争或使竞争按照某一固定模式或标准进行,而是要保证经济活动必须严格在竞争的体制下进行,它保护的是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首次产生于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