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社会资本通过股权代持等隐蔽手段入股保险公司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9-06-29南京税务

摘要:少数社会资本通过股权代持等隐蔽手段入股保险公司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7月21日要求严把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审查标准后,保监会7月26日在官网公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为加强股权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

该通知共7条,落款日期为7月15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监会并特别提到,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保险公司股权变动也日趋频繁,丰富的资本来源激发了保险业的活力,但同时我们发现,少数社会资本通过股权代持等隐蔽手段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股权信息披露监管予以完善。

《通知》按照“公开透明、关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信息预披露机制,督促保险公司规范股权变更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应当对资金来源、关联关系、股权结构等信息进行预披露;新设保险公司筹建申请的有关情况,由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或指定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保险公司股东,股东应当确保提交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二是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决策程序,增资方案或股东变更的具体情况,资金来源声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说明等。三是信息披露的平台主要是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四是信息披露的时间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

《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强股权监管,提高透明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股权监管制度体系,充分借助各方面社会力量,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有利于加强信息披露和社会舆论监督,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外部约束机制。三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股权管理,建立内部自律机制,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确保股权管理合规、公平、公开,促进保险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保监会答记者问全文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直以来,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监管制度,陆续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控股股东义务等方面予以明确规范。二是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审查,对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根据“权责利”匹配原则,有针对性的实施监管。三是强化透明度建设,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日趋频繁。各类投资人的参与,激发了保险业的活力,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但我们同时发现,少数社会资本通过股权代持等隐蔽手段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信息披露作为以透明度为基础的市场约束手段,能够发挥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外部约束和监督机制,有效防范违规入股带来的风险。在上述背景下,我会出台《通知》。

二、《通知》对加强股权监管有何意义?

答:《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加强股权监管,提高透明度建设,提升监管效能的又一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监管,完善股权监管制度体系,充分借助各方面社会力量,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有利于加强信息披露和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外部约束机制。三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股权管理,建立内部自律机制,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是按照“公开透明、关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信息预披露机制,督促保险公司规范股权管理行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对资金来源、关联关系等信息进行预披露;新设保险公司筹建申请的有关情况,由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或指定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

《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保险公司股东,股东应当确保提交披露内容真实完整。二是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情况等;增资方案或股东变更的具体情况;资金来源,对自有资金作出声明承诺;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并上溯一级披露股权结构等。三是信息披露的平台主要是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四是信息披露的时间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

四、《通知》明确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投资人和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要求保险公司承诺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发布《通知》后,下一步还有哪些举措?

答: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和决定性因素,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能够在根本上完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探索建立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确保股权管理合规、公平、公开,促进保险公司平稳健康发展。


--------------------------------------------------------------------------------------------------------------------------------------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9〕6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

(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

(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

(二)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股份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

(三)资金来源声明;

(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关于新设保险公司筹建申请的有关情况,由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或指定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

四、投资人和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保险公司应当在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提供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证明。

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重声明:

本站部分文章均为互联网所得,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