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谷歌推出让人脑洞大开的ProjectLoon项目,计划通过高空气球为边远地区提供Wi-Fi连接的创新惠民之举后,全世界的掌声还没有平息,谷歌就遇到了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官司。
一、谷歌高空气球Wi-Fi项目遭遇保密协议困扰
2019年6月13日,一家名为SpaceData的公司一纸诉状将谷歌告到了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这家公司主张,谷歌违反保密协议,不当使用自己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而且侵犯了自己两项专利。
SpaceData公司在起诉书中主张,双方在2007年12月4日前后为了“磋商收购SpaceData股权或资产”而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期限为长期(直到任何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SpaceData在保密协议签署后向谷歌披露了财务、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保密信息。
而且,包括谷歌的二位联合创始人在内的十余人团队还在2008年2月15日前后乘坐专机参观了SpaceData的设施并参加了其专有技术的讲解和展示会,谷歌同日获悉了该公司原创的“Ubiquity”商业模式等保密信息,而谷歌的ProjectLoon项目也使用同样的商业模式。
起诉书显示,2008年2月24日前后,谷歌参观团队的一名成员给SpaceData发邮件,声明近期内将不再进行进一步的磋商;但谷歌截至起诉之日还没有书面通知终止该保密协议。
据媒体报道,谷歌在2011年非正式启动ProjectLoon项目开始进行试验,并在2019年6月14日正式启动了该项目。
因此,SpaceData公司指控谷歌违反保密协议,非法使用了自己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决后者就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停止使用、遵守保密协议、返还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资料,并给予赔偿。
二、引入保密协议的适当情形
不论起诉谷歌的最终结果如何,创业者应该能够从这个案例中看到保密协议对于维护创新成果和商业秘密的作用。那么,创业者在什么情形下应该考虑开始签署保密协议呢?
1、项目或合作的磋商从“是什么”演变为“怎么做”
无论何种合作或项目,公司总少不了向合作方介绍自己,提供公司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往往不包含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自然也不存在保密的要求,合作方披露相关信息也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害。
但是,当合作过程中,披露的内容从公司“做什么”转化为“怎么做”、或者“跟谁做”这种更技术的层面时,创业者就需要考虑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对方披露或者使用这些技术层面的保密信息。
2、你披露信息的对象是投资人以外的人
如果说披露信息的对象是投资人,创业者需要知道创投圈的行规是投资人通常不愿意在正式投资一个项目之前签署保密协议。投资人不愿意与潜在投资对象签署保密协议有其现实的原因,简法帮在《创业者只想签保密协议保护创意,却为何屡遭投资人的白眼?!》一文中有详细阐述。总之,早期创业者能让投资人在前期接触阶段就签署保密协议的可能性往往不大。
然而,除了投资人之外的供货商、外包方、服务商因业务或者合作而接触到公司保密信息的,一般没有理由不接受保密义务,如果不接受也需要非常客观合理的理由。当然,公司员工也应当跟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实践中并无异议,对于核心员工和高管,则通常会针对保密、工作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不竞争等事宜签署称为“保密、知识产权和不竞争协议”的文件。以上文件和公司与外部同等地位的商业合作伙伴签署的保密协议略有不同,有需要的公司可以到简法帮日常合同模块中查看和制作“保密、知识产权和不竞争协议”。
3、你为创新做了很大的投入
如果说创业者的工作具有创新性,而且为了创新做了很大的投入,就需要考虑保密措施,防止自己的投入和努力在未获补偿的情况下不慎进入公有领域,其中就包括签署保密协议,要求接受公司文件或数据的其他方承担保密义务。尤其是当创业者提供有形(或者有固定载体)的信息给其他人时,例如书面、电子或数字形式的信息时,信息就面临着遭到泄密或不当使用的更大风险。这时签署保密协议则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泄密和不当使用的风险。
4、降低保护商业秘密的成本
如果创业者所在的领域容易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能够降低保护成本。根据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严格的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因此,并非所有的保密信息都能构成商业秘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保护公司自有的非公开信息则更加灵活,合同各方可自由地约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使用限制以及违约责任等。
当然,创业者只有在确实有必要保护公司非公开信息的情形下才需要保密协议,否则就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丧失各种市场机会。上述几个方面的理由能够帮助创业者判断是否需要签署保密信息。
三、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保密信息的范围
从披露方来看,只要是自己提供给对方的非公知信息,都可以纳入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关于自身的保密信息,也包括自己获准披露的第三方保密信息。另一方面,也不能范围过宽延伸到接受信息方已有或者自行开发的信息以及无关第三方披露等原因造成公开的信息,尤其是保密期限比较长的时候,接受信息方也可能因为各种现实原因无法承受过重的保密限制。
2、商业秘密
上文提过,并非所有的保密信息都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例如:技术措施以及要求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的法律措施等。商业秘密和普通的保密信息需要区分开来。针对保密信息双方可以商定一个有限的持续时间(很多信息因为技术发展几年后就根本没有保密的意义了),期间届满后则不再负有保密义务;但商业秘密则不能轻易地披露给对方,披露给对方也要注意保密措施,并且不受保密期限的限制。
3、知识产权
专利等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各有利弊,此处不再展开。有些创意、方法和流程可能无法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只能作为商业秘密并通过保密协议等方式防止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即便是能够申请专利的技术或方案,也需要在申请专利前注意保密,并与接触者签署保密协议,防止被公众所知破坏其新颖性,导致无法申请专利。
4、保密信息的使用限制
保密协议不仅仅限制信息接受方不得对外披露保密信息,而且需要限制信息接受方对保密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目的。一方面,信息接受方应当仅限于向项目合作过程中确需了解保密信息的人群披露,还要限制信息接受方使用于讨论、评估或依据各方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合作之外的目的,例如:不得因项目之外的目的擅自使用保密信息。
此外,如果披露具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则需要明确,依据保密协议进行的披露与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不同,为签约各方项目合作之目的披露给对方,并不意味着给予了对方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四、结语
保密协议仅仅是保护公司保密信息的一种常见手段,创业公司还需要提高保密意识,并结合技术手段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种方式,更全面地保护自己来之不易的创造性成果。如果运用得当,即便是创业公司也能有效对抗巨头“友商”窃取自己的劳动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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