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领购流程
一、如何办理发票准购证?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因经营需要使用发票的,应首先到办税服务厅“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发票准购证》。办理时需备齐如下资料:
①、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法人代表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上名称一致)
直径3.6cm
税务登记证号码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行政许可窗口人员审核资料通过后发放《发票准购证》。
3、 纳税人在《发票准购证》上须注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如何领购发票?
纳税人每次购买发票均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纳税人持核发的《发票准购证》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申购。主管税务所应查验纳税人的《发票准购证》,对纳税人已用发票做缴销处理,并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大小、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质量好坏等指标予以审核配售,在微机上做发票鉴定。发票鉴定数量一般以一个月用量为限。
2、 主管税务所批准后,须在《发票准购证》沙锅内签字、加盖准购章。
3、 纳税人持以签章的《发票准购证》到办税大厅发票配售窗口购买发票。发票工本费价格按公式价格执行。
4、 发票配售窗口工作人员与微机核对无误后,按《发票准购证》上核准的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并开具收款收据。
特别说明:
①、凡属成都市地税机关征管的从事饮食、娱乐、旅馆、茶坊、洗浴、洗染、洗车、理发、美容、照相等十个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均统一使用成都市有奖专用发票;
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购票时需带税控机IC卡;
③、购买停车场发票的纳税人需持交管部门签发的《购票通知单》审购发票。
④、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票盘点不售发票,敬请谅解。
三、如何办理自印发票?
企业确因业务需要、且用票量较大,可申请办理自印发票(冠名发票、自拟格式发票),程序如下:
1、 纳税人向我局提出印票申请:在办税服务厅“行政许可窗口”处领取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冠名(自拟格式)发票申请审批表》;
2、 办理行政许可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后,通知主管税务所领取材料;
3、 主管税务所领取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并上报综合科审批;
4、 综合科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局征管处审批;
5、 市局征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6、 行政许可窗口取得许可决定书后通知纳税人到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
7、 纳税人持准予许可决定书,到市局征管处办理交款、印制等事宜。
四、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6、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薄的变更、缴销手续。
7、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注: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依法公布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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