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发布2019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明确了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的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标准和执行时间。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6800元执行,下限不作调整仍按2550元执行。
一般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
社保缴费基数也叫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参照标准是职工上一个社保年度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包括每个月发的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等。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300%;下限为平均工资水平的60%。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今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6800元,下限为2550元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201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进行了调整。
《通知》指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6800元执行,下限不作调整仍按2550元执行。个体公司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中两个标准不作调整,仍为2650元和3089元,高标准调整为5600元。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不作调整,仍为4273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相关负责人解释我市月缴费工资下限为何低于全省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新调整的有关基数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了解,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6800元,月缴费工资下限是3089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550元,为何低于全省?
相关负责人解释,省人社厅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去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我市将缴费工资下限不作调整,仍按2550元执行,这样也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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