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晚间,钜盛华收到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回函,该函件称万科方面前日指责并无法律依据。
日前,万科A(17.02-0.35%,买入)于7月18日、19日通过多种渠道向证监会、深交所、基金业协会、深圳证监局举报并提交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下称《万科报告》),文章对资管计划及相关信息披露、表决权让渡、利益相关性、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等事宜进行了质疑。
7月20日早上,万科于开盘前公告,确认其此次举报和相应的监管核查请求。
万科在报告中质疑,宝能系资本运作平台钜盛华(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九个资管计划在举牌万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包括如下几点:
一是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二是资管计划举牌涉嫌违规开展“通道”业务及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
三是将表决权让渡与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
四是拉高股价,为前海人寿输送利益;
五是未提示举牌导致的股票锁定风险,可能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受损。
实际上,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在万科上述举报报告发布之后,宝能系及钜盛华旋即委托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下称意见书),并对上述《万科报告》中的质疑进行逐条“反击”。
7月20日晚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上述意见书显示,宝能系钜盛华的委托中介中银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后认为,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购买并持有万科A股在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影响、资管产品合规性、股份表决权、融资业务等方面均未违反相关规定。
回应质疑点1:“信披合规”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的意见书显示,对于《万科报告》质疑钜盛华多个资管计划的信披违规一事,意见书认为相关披露已如实进行,且合法合规,并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意见书显示,经过核查,钜盛华在去年底的《详式权益变动意见书》中已多次将相关资管计划及其管理方式、表决权等要素进行披露,并在意见书中进行了对照。
对于“资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披露不充分”、“部分资管产品并未单独披露权益变动”等问题,意见书认为该类文件并不在备查文件范围,因此钜盛华没有义务对该类文件进行同步披露。
此外,意见书认为,由于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约定钜盛华作为制定代表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因此不需要各个资管计划单独披露权益变动。
回应质疑点2:“9只资管非通道业务”
另一项针对钜盛华资管产品举牌的质疑来自于资管业务形态本身。
万科认为,此前证监会《进一步加强基金子公司专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已要求基金子公司禁止利用一对多产品从事通道业务,而宝能系的举牌是对该项规定的违反;而记者获得的意见书认为,宝能系的九只资管计划并不属于通道业务。
中银律师事务所在意见书中认为,基于《基金专户业务管理办法》23条和上市公司收购意见书的《16号准则》的规定,钜盛华通过资管计划持有万科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意见书中同时表示,九只资管计划的设立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备案,其分级结构所形成的融资业务并不构成场外配资活动的定义。
回应质疑点3:“表决权符合规定”
值得的一提的是,资管计划能否合法拥有表决权,也是万科举报信质疑的关键。
宝能系委托中介出具的上述意见书认为,《16号准则》25条明确允许投资者“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实践操作中,存在多起资管计划举牌上市公司的情况”。意见书还认为九只资管计划的补充协议约定,按照钜盛华意见行使表决权的做法也并不违规。
回应质疑点4:“利益输送的质疑缺乏合理性”
万科报告认为,钜盛华及九只资管计划涉嫌利用资金优势拉抬股价,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并为前期买入的前海人寿输送利益。
但意见书回应表示,钜盛华投资增持万科A股时已强调“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且目前买入股份12个月内不得出售,因此钜盛华不存在短期拉抬股价的动机。
“上述质疑不符合钜盛华的投资目的,缺乏商业合理性。”意见书认为。
回应质疑点5:“已进行风险提示”
针对万科对于上述资管计划举牌“锁定期可能导致银行为主的优先级委托人利益受损”的质疑,上述意见书认为,相关资管合同已经就可能发生在锁定期的市场风险情况进行了假设、提示和应对,因此并不构成违规。
“《万科报告》上述所质疑钜盛华及九个资管计划涉嫌违规事项,缺少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万科报告》未能指证钜盛华及资管计划可能违法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支撑万科观点。”上述意见书在最后处总结称,“《万科报告》纯属主观臆测。”
在业内人士看来,万科所举例宝能系及钜盛华违规内容所涉业务较为复杂,其能够证明宝能系违规举牌的法律空间相对有限,但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纠缠,或给宝万大战带来更多变数。
“想证明宝能系违规是比较难的,因为去年监管部门都查过了也没发现问题,但这个过程还会给双方的出招带来不确定性。”20日夜里,接受采访的上海地区一位投行保代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