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地标投资(00674)就版权合作协议之诉讼进展作公布,集团接获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讼之原被告人)向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集团附属中音及天语(诉讼之原申索人)提出之反索偿。根据反索偿,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要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于2014年6月16日签署之有关支付版权合作协议项下未付运营费之第5份补充协议为无效。
公司之中国法律顾问认为,反索偿属全无根据及毫无理据,并认为中音及天语对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之反索偿胜数甚高,因此,中音及天语将继续寻求其于诉讼之索偿,并将就反索偿进行全力抗辩。董事会认为反索偿不会对集团之营运或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诉讼现处于初步阶段,公司之中国法律顾问现正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维护公司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