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做出了“关于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德和商业管理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4类商品的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最终被予以无效宣告。
2010年12月,德和商业管理公司提出“宝庆尚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14类商品上。
2012年6月,宝庆首饰总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商评委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宝庆首饰总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5579596号“寳慶”商标,由宝庆首饰总公司于2006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被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后,于2014年2月做出的裁定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维持系争商标的注册。
宝庆首饰总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德和商业管理公司与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对应的简体中文,由于两商标相近部分的发音、含义均相同,系争商标中的“尚品”一词非具有固有含义的词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容易认为“尚品”系对“宝庆”的修饰,无法从整体上对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分。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各自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德和商业管理公司与商评委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另据了解,“宝庆尚品”商标,后转至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7日收购了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有限公司51%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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