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近似商标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9-01-31南京税务

摘要:如何判断近似商标

在商标注册中,判定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是从商标的“形”、“音”、“意”三要素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以及是否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来判定。在进行商标注册前仔细研究将要注册的商标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可以减少复审以及法律诉讼时间,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专业商标注册品牌“标面积”运营企业深圳市嫔鸥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多年商标实践总结了以下文字商标近似判定经验。

1、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

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仅仅是读音相同,字形与含义均不同,一般消费者可以区分开来,不会判定为近似商标,如“善”与“扇”; 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扇”与“煽”; 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如“朕”与“孤”。

2、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新”、“旧”、“老”、“少”、“幺”、“干”等,应该判为近似商标,如“帅”与“大帅”、“少帅”、“老帅”,“妹”与“小妹”、“幺妹”,“人”与“新人”、“旧人”,“妈”与“干妈”;但是添加“金”、“银”等字,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是否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就目前审查情况来看,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如“龙”与“金龙”、“火龙”,“兽”与“兽王”。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有其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应该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故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保”与“保长”。

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似,如“天”与“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义,如“文”与“文字”、“汉”与“汉字”,不判定为近似。

3、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无论是左右排列、前后排列、上下排列都视为近似商标。如“标面”与“面标”,“嫔鸥”与“鸥嫔”;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均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如“科龙”与“科隆”、“创客”与“创克”;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近,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如“发达”与“发大”;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就构成近似,如“一佳”与“一嘉”。

4、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

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时,如“斯”、“特”、“尔”、“而”、“儿”、“之”等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如“香奈”与“香奈儿”、“夏恋”与“夏之恋”;在注册商标中添加“金”、“银”、“王”、“宝”、“圣”、“神”、“大”、“小”“新”、“旧”、“老”、“少”、“幺”、“干”等修饰词时,判为近似,不得注册,如“百万”与“新百万”、“东方”与“新东方”,但如果注册类别不一样则不构成近似,如“面积”核准注册的商标是第25类服饰,“标面积”核准注册的是第35类商标注册、商标代理、商业信息代理则“标面积”与“面积”不构成近似;在商标后面加上“风”、“派”、“流”、“潮”等字时,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尤其是在服装、皮具等商品上,如“世纪”与“世纪潮”、“四季”与“四季风”,但如果加上此类词后,两个商标均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则不判为近似,如“西北”与“西北风”;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尤其是在餐饮业、娱乐业等服务活动中,在商标后面加上“屋”、“坊”、“阁”等表示场所的词时,判为近似商标,如“木屋”与“木屋坊”;商标文字中有一字重叠的,判为近似商标,如“贝乐”与“贝贝乐”;在药品、医用或者非医用营养品此类产品上注册商标的,凡在注册商标后加上“丸”、“散”、“膏”、“丹”、“露”、“素”、“灵”、“片”等字的,视为近似商标,如“消毒”与“消毒丹”消毒丸“消毒片”。


5、两个汉字与四个汉字。

商标主体部分相同,两个商标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仅在前面加缀表示方位的词,如东方等,在后面加缀“一派”、“世家”、“风度”、“风采”、“世族”等词,判为近似商标,如“皇后”与“东方皇后”、“日月”与“日月风情”,但在加上上述词汇后,商标含义有明显改变并可以特指某物时,消费者一般不会产生混淆,此时,两个商标一般不构成近似,如“明珠”与“东方明珠”;在已注册商标前中缀有独特含义的修饰词时,强化了两个商标的可区分性,一般不判为近似,如“丽人”与“白领丽人”、“大地”与“锦绣大地”;四个字组成的中文商标,前后两个部分都可以分别成为一个整体,且在查询时都分别有人单独注册,如“标面积”商标注册运营企业“嫔鸥科技”商标,如在先分别有注册“嫔鸥”和“科技”的,那这种商标一般情况下会存有风险,不建议注册,另外如果是在先只有注册“科技”的,那“嫔鸥科技”通常是可以注册的。相反,如果在先有注册“嫔鸥”的,那“嫔鸥科技”注册时还是会有一些风险的,不建议注册。

6、三个汉字与三个汉字。

两个商标组成要素完全相同,不论其字体、读音、排列顺序如何,均应判为近似商标,如“娜尼芬”与“娜芬尼”、“兄弟好”与“好兄弟”;商标读音相同,仅有一个字不同,字形相差较小,不论这个字是首字还是最后一个字,应判为近似商标,如“诗露迪”与“诗路迪”;两个商标读音不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汉字不同,但是字形相差较小,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应该判为近似商标,如“标面积”与“标面急”;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在相同的位置上有一个汉字不同,且该汉字均为虚词的,判为近似商标,如“标面积”与“标面人”;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只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两商标含义相同的,应判为近似商标,如“草原王”与“草原皇”、“水中情”与“水之情”;两个商标读音虽然不同,但商标主要构成要素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如“老木桶”与“红木桶”、“水狐狸”与“冰狐狸”。

7、三个汉字与四个汉字

在三个汉字中任意位置加一字,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标面积”与“标面之积”、“舒尔特”与“舒耐尔特”,商标局对多字商标审查一向严格,有时甚至不会考虑两个商标的含义是否相似,只要是从直观上相似,有可能会使得普通受众造成误认,就会判定近似,如“蓝博士”与“蓝猫博士”。如此一来,使得很多企业无法正常运用和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局考虑到这一因素,在对此类商标进行审查时会顾及商标含义这一因素。但是在商标申请量比较大的类别,如服装类,这一因素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审查员最先考虑的依旧是商标的字形与读音。

总之,判定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最主要的是看商标的“形”、“音”、“意”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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