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设计者”起诉梦洁索赔790万元
“寐”商标是一个斜望上方的女人头像Logo,是梦洁家纺旗下已沿用十多年的高端品牌,其著作权纠纷起源于去年5月,长沙设计师陈顺泽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一纸诉状。
根据陈顺泽的说法,2002年,他就职于梦洁公司,受梦洁董事长姜天武所托设计出“寐”商标。“当时我向自己年过六旬的老师求教,并在另一位朋友的帮助下,连夜赶制了一个图文并茂的商标——一个斜望上方的女人头像。”陈顺泽说,他的设计灵感来自俄罗斯名画《无名女郎》,此外他还修改了梦洁手提袋包装设计。
陈顺泽称,12年来梦洁一直在使用这个商标,却没支付相关设计费用,自己多次向梦洁索取设计费,但屡遭推诿,不得已将对方告上法庭,并索赔790万元。
梦洁家纺否认了“寐”品牌的图形商标系陈顺泽设计一说,表明“寐”图形商标是出自梦洁的设计团队,与原告没有关联。
在一审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顺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媒体报道及证人证言,证明了创作作品的过程及享有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梦洁家纺向法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书,但无法证明其取得涉案著作权的事实。法院一审认定,“寐”图形作品创作人为陈顺泽,判决梦洁家纺支付陈顺泽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审焦点
设计师对创作素材等陈述多处自相矛盾
一审宣判后,陈顺泽及梦洁公司均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双方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顺泽认为10万元赔偿太少;梦洁家纺则坚称,“寐”品牌的图形商标完全出自梦洁的设计团队,与陈顺泽没有关联。
今年5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省高院认为,根据原卷材料、庭审情况以及双方诉辩意见,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陈顺泽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梦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寐”图形商标到底是谁设计的,成为该案的核心问题。
陈顺泽在二审庭审时主张他是依据一张角度与《无名女郎》很接近的照片手绘之后,再由潘波使用电脑技术最终生成涉案作品,他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人证言及《家庭导报》相关报道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陈顺泽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其登记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远远晚于2003年梦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时间,因此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陈顺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对“寐”商标创作素材、来源、过程的陈述多处自相矛盾:一审时其在庭后向原审法院提交的《陈顺泽:我与梦洁那些不得不说的故事》中主张创作灵感来源于俄罗斯名画《无名女郎》,二审时却主张涉案作品来源于一张角度与无名女郎很接近的照片,后又陈述其来源于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很接近的照片。
庭审现场
原告数次改变说辞,双方当庭比试
案件二审出现转折是在梦洁家纺向法院申请一名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莫邑曾是梦洁公司一名设计师,现已离职,他提供的证言称:“寐”商标系其及团队利用电脑PS软件,将梦洁公司资料库里的女人头像照片分别进行反黑、反白处理,电脑抠图所形成,后来最终选择了这张反黑的图形……梦洁公司还提供了一张2002年时的VIP卡,以证明“寐”商标正是来源于这张VIP卡上的女人头像。
一审时陈顺泽陈述其系依据手绘稿,由潘波在电脑上绘制出涉案作品,二审中陈述系将手绘稿和据以手绘的照片一起扫描才能创作出涉案作品。特别是在法院就司法鉴定听取双方意见时,陈顺泽在先听取了梦洁公司向法院就“寐”商标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的同源性及相似度申请鉴定之后,突然改变之前关于手绘来源于《无名女郎》的主张,转而主张手绘来源于姜天武提供的一张角度与“寐”商标很类似的女人头像照片。而《无名女郎》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的拍摄角度完全不一致,两幅图片女人在眼睛的闭合、嘴唇上扬角度、鼻子长短和侧面幅度等具有明显区别。而以普通公众视角,能够第一眼识别出“寐”商标是来源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
陈顺泽称必须先通过手绘,再扫描才能制作出“寐”商标,而莫邑则称只需电脑PS软件抠图、羽化技术就能完成。于是法院让两人同堂进行比试,陈顺泽用手绘,莫邑用电脑制作,最终莫邑只用了10分钟便制作出与“寐”商标极其相似的图案,而陈顺泽并没有当场完成。
法院认为,陈顺泽数次改变说辞,突然改变对其不利的陈述,又无合理解释,其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不予采信。
最终省高院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该民事判决进行撤销,驳回上诉人陈顺泽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4200元,由上诉人陈顺泽负担。
以案说法
企业和个人都应注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蒋志培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从二审判决书可以看出,二审庭审过程很细致,对焦点问题也抓得很准。对这类著作权纠纷案件,首要解决的是商标著作权到底是谁的。在庭审中,首先抓住双方的举证和认证,看双方当事人能否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特别是这种过去十多年的案件,必须以确凿的证据说话。
这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通过这一案件,建议企业和个人都应注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包括著作权、商标权、技术专利等,都应得到有效保护。著作权委托创作、转让、许可等,都应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委托双方应签订相应合同,在商标投入使用前要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规定对方使用作品的范围、期限。同时,设计者在作品完成后,应在作品原稿上署名,以防被冒用或伪造,并及时对作品进行登记注册,证明作品为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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