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新闻的概念
(一)新闻的概念和分类
新闻,也称消息,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途径所传播信息的一种称谓。新闻类别可以按事实发生状态、新闻发生的地区与影响范围、新闻事实的材料组合、传播渠道与信息载体等进行分类。
笔者认为新闻的类别还可以按报道的对象来分类,按照报道的对象,新闻可分为政务新闻、经济新闻、社会新闻等。在国家大力提倡政务公开的大环境下,传媒业越来越多的关注对政务新闻的研究。但是对于政务新闻的定义,目前业内对政务新闻也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定义。
笔者比较认同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吕文凯教授在《论党报政务报道的创新》中从狭义和广义的层面对政务新闻的分析。吕文凯教授的文章认为政务新闻包含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广义的政务新闻“包括党、政、军、工、青、妇、公、检、法、司、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乃至民族、华侨、港澳台等领域新近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狭义的政务新闻是指党、政、人大、政协等机构或政府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领导人公务活动等,一般由于主题重大或者出席人员层次较高而引人注目,具有较强的新闻性和政治性。从政务新闻报道的对象上看,应是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从报道内容上看,应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公务活动或其他公共事务。
(二)政务新闻与时事新闻的异同
从政务新闻的报道对象和内容来看,政务新闻和时事新闻有很多重合的地方。政务新闻是政府向公众传达信息的桥梁,也是政府公共信息发布的重要通道之一。政务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是政务信息,政务信息是指政府从事的政务活动中反映政务工作及其相关事务的情报、情况、资料、数据、图表、文字材料和音像材料等的总称。从政务信息的性质来看,它是由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自身合法产生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
那么,什么是时事新闻?“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是否具有独创性成分,时事新闻可以分为单纯的事实消息和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在满足独创性等作品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文主要讨论政务新闻中,非单纯事实消息的报道,并以此为切入点对政务新闻的著作权属性进行讨论。
二、政务新闻的著作权属性
(一)政务新闻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政务新闻是否属于此列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可见,构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具有独创性;第二,能够有形复制。因此,要探讨政务新闻是否可以被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先明确这两点。
(1)政务新闻具有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一种原创性,即作者通过自身独立创作完成,能体现作者个性的表达。
从绝大多数政务新闻报道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政务新闻是对新闻事实本身的客观表达,但是中间的遣词造句都凝结了新闻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同一个新闻事实,不同的记者或作者会写出体现其个性的、不同视角的新闻报道。具体到一条简单的“政务新闻”,其独创性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如中国政府网在9月20日发布一条消息,内容为:“李克强当地时间19日在联合国主持召开“可持续发展目标:共同努力改造我们的世界--中国主张”座谈会,联合国秘书长、71届联大主席及16个国际组织负责人悉数出席。潘基文盛赞道:‘我很少在一个会场看到这么多国际组织的负责人。这充分说明了李克强总理的领导力。’”在这一报道中,第一句是事实消息,第二句就含有独创性。从独创性的最低要求来看,这个判断是基本准确的。但是严格地说,这个报道的独创性其实并非仅出自第二句,而是两句相加。而且单独第二句的描述也看不出有多少独创性,也只是一种客观事实的白描,是两个句子整体的叙述方式,使得这则新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也就是说,新闻报道的独创性,是因为报道的“表达”发生了变化,从最简单的事件要素的罗列,变成作者主观选择的叙述。虽然这种叙述依然无法达到新闻评论,或者新闻特写那样接近文学作品的程度,但不可否认,独创性确实已经被包含在内。
从著作权角度来看,上述例子中第一句是毫无疑问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加上第二句后的一整句,表现出某些独创性,因为作者对现场的一些客观事实进行了选择,比如没有选择说“这是自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李克强与潘基文的第五次正式会见”,而是选择了潘基文盛赞李克强总理的一句话。进而形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由此可见,政务新闻报道过程中,作者付出了辛苦的劳动,其政务新闻报道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其中的独创性也是明显可寻的。
(2)政务新闻能够有形复制
对于政务新闻而言,所涉及的新闻事实本身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客观事实。但是政务新闻必须经过各种媒体的报道,才能被广大公众所获知。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台、互联网,只要是在原始的新闻事实叙述的基础上进行了加工,它所表达的就不是一个纯粹的客观事实了。可以说,正是政务新闻报道中的“报道”,使得政务新闻具有了超出自身新闻事实以外的表现形式。所以,政务新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可以进行有形复制的。
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政务新闻具有独创性,可以进行有形复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二)政务新闻属于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笔者认为,政务新闻作者的主要工作是完成单位交付的采访、报道、摄影、等工作,因而政务新闻是职务作品。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享有“两年之内的优先使用权及共同许可他人使用和所获报酬分成权”,这种情形可称之为“一般职务作品”。另一种情形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的“特殊职务作品”。笔者认为,从实践来看,由于目前没有法律相关规定,单位与政务新闻作者间也少有著作权归属的合同约定,因而政务新闻应属于职务作品中的“一般职务作品”。
综上所述,政务新闻具有著作权属性,政务新闻不同于“时事新闻”,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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