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股权事件催化公司治理变革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9-01-12南京税务

摘要:万科股权事件催化公司治理变革

始于去年7月份的万科股权事件已经过去了1年多的时间,至今仍是悬而未决。而恒大选择在此时入局,让原本就复杂的“棋局”显得更加扑朔迷离。万科股权事件最终将如何解决?它作为中国现代企业管理改革中最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对企业、公众和监管层带来哪些启示?昨天,天津财经大学校长李维安在深圳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他认为,目前,参与者在万科股权事件中都有了充分表现,博弈进入一个相对均衡状态。接下来,随着事件进展的渐趋和缓,期待万科股权事件中的各方能够本着同舟共济的心态,按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价值品牌的原则,寻求妥善的解决之道。

万科股权事件影响扩散

如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待万科股权事件?在李维安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治理案例,在中国现代企业发展史上,也将写下浓抹重彩的一笔。

他认为,不能用传统的观念看待这一事件,传统的企业兼并重组,往往都是预先设定好结局。而在日益市场化的今天,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充满了不确定性,这对企业而言,是巨大的挑战,更是一场真刀真枪的实战,所以应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分析万科股权事件。

万科股权事情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如何能够从事件中得到更多的启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增强监管能力;怎样摒弃你死我活的斗争,选择和谐共赢的方式,这才是超越事件本身的价值所在。

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事件已经对现行的公司治理带来了影响。比如,很多上市公司受到触动,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强防止敌意收购的能力,甚至引发了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浪潮。据统计,从年初到8月份,A股市场共有544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0%。

李维安认为,万科股权事件给上市公司上了生动的一课,这样的实战案例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真实的参考样本,也激发起上市公司加强防御机制前所未有的积极性,这是万科股权事件给上市公司治理带来积极的影响。

另外,作为股权高度分散的现代化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的管理层应做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事前准备”,即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中事先预备好“防盗门”;而要达到这些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预先性”,必须事先获得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而如何获得中小股东的支持,关键是平时就要做好以中小股东回报为导向的市值管理,以在需要投资者这个“上帝”时得到其全力支持。

“显然,万科在这方面的准备是不足的,万科重管理轻治理的理念,导致市值一直偏低,从而为‘入侵者’提供了机会。”李维安这样表示。

事件解决“解铃还需系铃人”

谈到万科股权事件的最新进展尤其是恒大入局后,会对整个事件带来怎样的影响,李维安认为,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你攻我防,本身就是很正常的事情。面对万科这样一家优质公司,在股价走低,市值低估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恒大,也会有其它的公司介入,这是资本的逐利性使然。

“这很正常,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关键是万科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该如何去应对?”李维安表示。

万科从最开始的直面宝能,到直面华润,再到现在要直面恒大,万科股权事件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复杂。从目前来看,尚不知恒大下一步的意图,但从恒大这么多年经营地产的业绩来分析,其管理能力不逊于万科,选择入局万科股权之争,也并非只是财务投资那么简单,相较于宝能的“漂泊游离”,恒大更侧重于投资,其意图或许更倾向于地产领域的合作,与万科形成互补,实现共赢。

如果按照这样的分析,“解铃还需系铃人”,万科可以从保护自身品牌、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持自身平稳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处理股权事件中,通过积极的沟通,寻求与股东的共识。而宝、华、恒几方也应该从保护万科品牌价值的角度出发,尊重万科的文化,尊重万科管理层。双方各让一步,实现和谐共赢。

呼吁开放公司“控制权的优先股”

在采访中,李维安还多次强调万科股权事件给监管带来的启示。他认为,事件暴露出分业监管的不足,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已是势在必行。同时,从保护优质公司创始人、管理层的角度看,可以通过规则制度的创新,开放“控制权的优先股”。

李维安表示,在万科股权事件中,监管层并没有过多的干预,采取市场的问题通过市场化方式来解决的态度,这是值得肯定的。但随着事件的发展,监管也面临着挑战,尤其是当涉及到跨行业领域的投融资时,分业监管的现状显示出局限性。比如宝能的融资计划涉及银行、保险、基金等多个领域,这就对外部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他呼吁成立宏观层面的“金融综合监管委员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提供服务便利和监管平台,在不遏制创新的前提下,有效防范其监管风险,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

另外,李维安也希望借助万科股权事件,在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上有所创新和突破,比如,对企业创始人股权设置和保护机制方面,可以尝试开放“控制权的优先股”。

在他看来,中小股东注重收益权的优先,而公司创始人关注的控制权的优先,目前国内的管理仍然按照“同股同权”的规定,没有区别对待。比如,万科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从而留下了隐患。他呼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开放“控制权的优先股”,保护创业企业家权益的股权结构设计通过制度变革,实现同股不同权,比如AB股,优先股等。还可以通过提高董事会的自主性,明确董事适度的提名权,建立可改组的分级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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