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与“商标撤三”有关的商标纠纷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9-01-06南京税务

摘要:那些与“商标撤三”有关的商标纠纷

商标法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其他人可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请撤销申请。近几年,与“商标撤三”有关的纠纷案例如下:


◎第5564877号第27类金达莱商标被裁定不撤销


2014年6月23日,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公司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自然人蒋某第5564877号第27类金达莱商标在“地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对该案予以受理,并通知蒋某提交其在2011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蒋某随后向商标局提交系列证据、说明以及“撤三”答辩书,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蒋某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遂裁定第5564877号第27类金达莱商标不予撤销。

◎第1734290号第9类北斗星商标“撤三”保卫战获胜

2019年1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北斗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公司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市伊爱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1734290号第9类北斗星商标在“1.自动指示牌;2.航行用信号装置”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深圳市伊爱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相关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商标局最终认定该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遂裁定广州市越秀区北斗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第1734290号第9类北斗星商标理由不成立,驳回其撤销申请。

◎第7219995号第9类路语商标被撤销

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车品逸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公司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中昆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7219995号第9类路语商标在“1.雷达设备;2.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3.卫星导航仪器;4.网络通讯设备;5.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海中昆计算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7219995号第9类路语商标的证据材料。2019年7月13日,商标局作出撤销该商标裁定。

◎第1692855号第19类AMAZON商标被撤销

2019年11月12日,自然人李某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公司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亚马逊技术公司第1692855号第19类AMAZON商标在“砖”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亚马逊技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是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李某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撤销亚马逊技术公司第1692855号第19类AMAZON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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