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民张某在单位财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2014年,在工作过程中,张某发现单位还在替一名离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遂将此事汇报上级。2019年1月,单位停缴了这名离职职工的社会保险金,并将此决定通知了这名离职职工。
不久,张某在上班时接到离职职工妹妹于某的电话。于某质问张某,是不是在她经营的门头上喷了漆,不想让她做生意了。张某立即否认,并告诉于某要报警,于某竟破口大骂。张某当即予以还击,两个人在电话里打起了口水战。
通话结束后,张某心想,自己从未与于某打过交道,于某此次突然打电话来,应该是因为其姐姐被停缴保险一事。
约半个小时后,坐在办公室内的张某听到有人敲门,她开门后,看见门口站着于某及其丈夫王某。两人进门后,张某先是挨了于某一耳光,然后双手被王某抓住,被这对夫妻痛打了一通。张某挣脱之后反击,与两人撕扯在一起。闻声赶来的同事连忙将三人拉开,于某还向张某扔杯子、计算器等办公物品,张某也踢了王某几脚。后来,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互不追责,医药费自理。
伤者申请工伤遭拒,状告人社局获支持
事后,经医院诊断,张某的伤情主要为脑外伤反应、腰部及左手部软组织损伤。张某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系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之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工伤确认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认为,她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于某、王某发生争执,并被打伤,故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其单位出具工伤证明,证明张某受伤与工作原因有关。
人社局则认为,张某系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伤,不符合关于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并提交了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对争执发生的原因表述为“因琐事发生争执”。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对张某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应对张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从人社局提供的证据看,调解协议书中所称“琐事”是对于争执原因的概括性表述,并不能排除工作原因;同时,张某单位出具了张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的证明。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张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故其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对此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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