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系某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所的工作人员,主要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员工养老保险的有关业务,但不包括社保业务。2011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申报人不懂办理社保业务的流程,以谎称“帮人办理社保、现办现领工资”的方式实施诈骗。
被告人胡某某在私人收取申报人办理社保的费用后,向申报人发放假退休证和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并在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上违规加盖了社保所的钢印,再以私人向申报人账户汇款的方式发放所谓的“退休工资”,先后诈骗被害人廖某某、罗某某等38人,诈骗金额达226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将所骗取财物全部用于购买股票、偿还购买“地下六合彩”所欠债务及向被害人发放“退休工资”等事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以“发工资”的形式已返还被害人一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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