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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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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简要介绍  

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者除外),国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交纳的费用,它是调节使用土地资源的手段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不同,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有关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应根据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则上沿海地区高于内地,大中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市中心、繁华地段高于其他地段和郊区,在原有工业区设厂高于新开辟的工业区,利用原有企业改造高于新建工厂等。土地使用费的计算包括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人员安置费用以及公共设施费用。系计划经济下引进外资的过渡性尝试手段,现因为土地出让制度的实行,土地使用费制度已基本废止适用。  

缴纳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土地管理机关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半年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使用权出让金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出让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者所报条件确定中标者,中标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拍卖出让的,最高报价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协议出让的,应交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企业一次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或者缩短出让年限以降低出让金额。  

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中方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逐年交纳。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投资开发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非盈利项目,企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者由中方企事业单位交纳场地使用费。  

土地收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  

相关政策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土地使用费缴纳流程  

土地使用费缴纳流程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费办法  

如何把土地成本剥离出来,就是把土地出让金以土地使用费的形式,按年度缴纳。由国家专门部门制定土地价格评估机制和征缴办法,并负责征缴。这样,就可以把目前的土地转让制度,这种短期行为,转变为长期行为,更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消费者在购房的时候,购买的仅仅是土地上的建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一次性买断70年,而是像暖气费和有线电视费一样,每年缴纳。并且,土地使用费应该随土地利用状况视市场行情而浮动。  

由于土地为全民所有,应该有一个社会保障面积作为计费基数,该基数以上多占用的面积为计费面积。住房不够该基数面积的,可以获得某种形式的住房补贴。该面积应该为住房折算占用土地面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简化为住房面积。对单位面积的计费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计算办法,比如可以与住房空置率,当年新建住房销售状况等指标挂钩,通过一定的公式计算而得。如果空置率过高,说明土地使用费偏低,可以提高土地使用费,即提高住房使用成本。如果新建住房销售低迷,说明住房使用成本偏高,可以降低土地使用费。原则上,家庭住房和商业网店房折合为占地面积以后,收费标准相同。  

该办法的核心是计时计费,费用由占地面积乘以占地时间乘以单位面积计费标准计算得出。土地开发期间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住房转让之后,收费对象随之转移。比如房屋空置,费用由房主承担,如果新建住房未售出,则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优势  

土地使用费按年度缴纳,可大大降低现行房价,减轻购房者的压力。特别有利于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可以真正意义上实现住房的一步到位。降低频繁换房和重复装修造成的浪费。而且,把土地成本从房价中剥离后,可以基本消除地脚差异对房价的影响。住房的成本仅仅由建筑及相关(设计,配套等)成本和相关税费构成。使得全国各地的房价趋于统一,有利于房地产成本的透明,使得房地产开发的利润趋于理性,从而促进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地脚的不同,会导致土地使用费的差异,进而导致住房使用成本的差异,通过市场优化配置不同地脚的住房。  

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还可以大大提高住房使用成本。有效打击炒房行为,降低住房空置率。同时,土地使用费按年度缴纳,将时间直接纳入土地使用费的计量因素,即计时收费。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费的计量方法是土地面积乘以占有时间,只要占有土地,就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因此可以有效抑制土地闲置和囤积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住房具有保障民生的性质,不能所有的住房都需要缴纳高额的土地使用费。因为土地归全民所有,因此每个公民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使用权。这个数量可以通过全民平均住房,或者其他评估机制得出。在这个数量以内的面积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超出这个数量的部分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这样可以消除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各种保障房,甚至小产权房的差别。可以把所有住房都纳入统一管理。  

土地使用费年度缴纳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的弊病,从根源上消除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取消一次性土地出让金,还可以降低开发商前期投资,降低项目烂尾风险。同时,自取得土地之日起就开始计费,可以促使开发商缩短工期,提高效率。  

土地分配  

住房建设用地和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以及停车场,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关系,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协调。住房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工业用地,桥梁、铁路、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关系,有国家相关部门协调。以上所有用地比例,可以反映到土地使用费中。  

有人也许会担心,取消了一次性土地出让金,土地如何分配开发,是不是回到计划经济模式。仔细分析这个问题其实是不存在的。目前的制度下,土地如何分配开发依然是政府规划部门的职责。开发商通过竞拍取得开发权,支付土地出让金。取消一次性土地出让金以后,开发商依然可以竞拍某地块的开发权。政府通过审核其资质,评估其开发方案,甚至可以收集公众意见,择优而选择开发商和开发方案。开发商取得开发资格以后,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开展商业运作。  

与物业税的对比  

土地使用费与物业税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能互相代替,土地使用费是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价格,而税收是凭借国家强制力收取的,解决的是受益再分配问题。一些专家提出物业税的初衷,是降低房价,提高住房使用成本,抑制炒房行为。但是制定实施方案的时候,会有很多难题无法回避,最终不得不加入许多人为因素。比如考虑住房的保障民生性质,第一套住房免征物业税。这样就为社会不公平埋下伏笔,如果按价值计算,一套别墅可以抵十套甚至几十套普通住房。如果按占地来计算,这个比例甚至更高。另外,税收的计量办法是对价格乘以一个系数或者比例,如果住房不进行交易,就很难评估其价值,因此难以计税。而土地使用费是按行政社区规划,取社会平均值计算,只需要折算房产的占地面积,即可计费,简单易行。  

与现行政策衔接  

有人担心,如果施行土地使用费年度收缴,如何与现行制度衔接。现在已经开发的项目或已经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土地出让金难以退还给开发商。已经建成,并入住几十年的住房,更难以评估土地出让金退还数量。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只能两套制度并存:即已经取得7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房,剩余期限之内不收缴土地使用费。待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并入土地使用费年度收缴制度之中。这也使得类似青岛黄岛开发区已经出现的商品房土地证到期,尚无政策可依的问题迎刃而解。  

区别  

与耕地占用费  

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  

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以上海的土地使用费来说:  

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性质的费用,不含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土地使用费根据地理环境和条件、土地使用用途确定分为五类十级,收费标准按平方米计算,最高每平方米为人民币170元,最低每平方米0.5元。  

土地使用标准调整以后,合营企业按新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在合营企业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另外按营业额的百分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不作调整。  

取得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拍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一次性买断该块土地若干年的使用权;另一种方法是以租赁或按月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这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核定费用,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否则,将失去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费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范围最高不超过原收费标准的30%,凡在调整范围内的,均执行新标准。  

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执行征缴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  

相关政策  

收新增建设费拟升1倍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拉开了新一轮土地调控的序幕,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改革成为重中之重。上海证券报获悉,根据《通知》要求,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拟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地区,将从70元/平方米调整为140元/平方米。  

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据估算,标准调整后,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达429亿元,但仍低于763亿元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从具体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变化看:中间八等地区,将从21元/平方米调整为42元/平方米;最低十五等地区,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专家解释,提高1倍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加大城市规模扩张的经济约束,另一方面仍有余地,未达到各地实际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水平。  

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甘藏春透露,如相关措施全面推开,征地补偿安置费也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我们进行了测算,地价总水平将增长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但不同用途地价受影响不尽相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工业实际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提高40%到60%。”《通知》还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非仅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一般只占土地出让总价款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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