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网店要不要公司登记?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9-01-08南京税务

摘要:个人开网店要不要公司登记?

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给出这样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但是,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公司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事实上,在草案起草期间,关于个人开网店要不要公司登记,存在颇多争议:有的主张登记,有的主张不需要登记,也有的主张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


各自主张的理由如何?12月22日,公司总局电子商务法课题组等认为,自然人网店进行登记有利于加强监管,提升电子商务品质;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的浙江省人大财经委、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等建议,采取鼓励创业、分类监管的办法,避免给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综合各方意见,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提出,要从发展、改革和法治维度进行制度设计。


登记的理由:与其说是行政权力,不如说是行政服务


个人网店应当向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这是公司总局2010年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个人在第三方平台开网店,若不具备公司登记条件,只需在平台实名登记即可。


不过,时隔6年之后,公司总局电子商务法课题组认为,这一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条件,包括个人网店在内的市场主体均应进行公司登记。


课题组称,网络购物的年交易额达到了3.88万亿元,用户达到4.13亿人,不规范的个人网店容易产生销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在产生侵权行为、消费者争议时,常难以查找到涉嫌违法犯罪人。


由于目前平台认证的方式门槛较低,使得网店经营主体鱼龙混杂,且违法成本低廉,导致假冒伪劣泛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频发,引发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拖累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市场形象。课题组认为,对个人网店公司登记,虽不是解决所有侵权假冒问题的充分条件,却是减少违法行为、改善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


课题组还指出,信用评价体系是构建网络商品交易的基础,但普遍存在的“刷信用”、“职业差评师”等现象,表明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已逐渐显现其局限和缺陷。而政府搭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信用信息归集经营者名下,更有利于建立公开透明的信用制度。但进行该信用信息归集的前提是政府部门需掌握市场主体信息,公司登记是必要条件。


课题组表示,在实践中,监管部门对未经登记网店的法定执法手段极其有限,如查无下落或遇店主不配合,调查便无法进行,关店又无手段,只能仰仗第三方平台处理,执法成本高昂而收效甚微。而自然人网店实行公司登记后,执法部门可依据登记信息查找,如查无下落还可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登记与其说是一项行政权力,不如说是一项行政服务。”课题组总结道,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既要照顾到个人网店和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利益,也要兼顾企业和个体户网店经营者的权益,更不能忽略广大消费者和实体经济经营者的呼声,要求自然人网店进行公司登记是有利的。


优化的建议:分类监管可减少不必要的负担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为此进行了专题调研,结果显示,作为全国最大的C2C网络零售平台,淘宝网卖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进行公司登记的企业主体,另一类是未经公司登记的自然人网店。而目前淘宝网经过认证的企业店铺占比不到3%。


专题调研的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3月,淘宝网(不含天猫)的总体卖家已达1000多万,其中连续6个月有成交且每月成交金额均达到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的卖家数不足5%,不过其营业额占全网60%以上。政府管理好这不足5%的活跃卖家,就可以实现对全网60%以上交易情况的监管。


根据行业研究机构的相关报告,截至2019年,阿里巴巴零售平台创造就业机会1500多万。浙江省人大财经委表示,如果简单地要求未达到条件的自然人进行注册登记,将会提高创业创新的门槛,甚至会使这些卖家放弃网店、退出平台,影响创业者的创业热情。据调研情况看,有37%的卖家可能因公司登记而退出平台。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认为,在电商发展起始阶段,政府更应多采取鼓励的措施加以扶持,对自然人网店以鼓励创业、分类监管为原则,有利于鼓励创业创新。


因此,浙江人大财经委建议将自然人网店分为三类:一是偶然有成交或长期无成交的非活跃卖家,他们仅需向电商平台提交信息登记;二是对于已达到持续经营的活跃卖家,由电商平台将向其平台提交的信息登记内容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对于持续经营且成交销售额达到达到一定规模的活跃卖家,可基于其自身需求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个体户或注册登记为企业。


此外,对于具有行业特性需要特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或服务品类,由其专属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但卖家经营信息由平台报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同样主张对自然人网店进行分类监管,仅要求具备公司登记条件的自然人进行登记。


该协会认为,从产业界的实践来看,真正进行营利性活动,进行持续性电子商务经营的自然人只占少部分,如淘宝网真正从事持续经营活动的卖家不足5%,其余为利用其个人技能、个人零散时间经营,偶尔有收入甚至长期无收入的非活跃卖家。如果要求全部进行自然人登记,会将登记负担不合理地加到没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身上。


该协会建议,将相关条款规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应当向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证明、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依法办理公司登记。


怎样应视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该协会表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经常性、持续性地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根据现有情况,可以采用连续6个月成交作为判定指标。其二,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的量,有进行公司登记的必要,营业规模在现阶段可以设置为营业额达到个体公司户增值税的起征点。


综合考虑:从发展、改革和法治维度进行制度设计


“自然人开网店从事电子商务,是否需要公司登记,具体情况比较复杂。解决这一问题,要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要求,结合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进展进行研究设计。”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组表示,目前,自然人开网店,大部分属于兼职或偶然经营,要求所有自然人网店公司登记既无必要,也不经济。按照公司总局现行规定,这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并不需要办理公司登记,仅需由第三方平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


起草组表示,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今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更大降低创业创新制度性成本进行了部署,提出在今年10月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扫除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羁绊,可以更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促进扩大就业。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化,商事登记将更加便利,自然人网店登记的问题也将随着改革和市场化的进程逐步解决。如可运用“互联网+”的办法,推进网上商事登记办理,推动信息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


起草组认为,对一部分不以持续经营为目的、小规模的经营者免于公司登记符合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具体实际,有利于国家创新创业大局,可以保持线上线下一致,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但具体的免除登记范围及实施办法十分复杂,只能在草案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起草组还向我们透露,就自然人网店公司登记问题,他们曾专门组织调研,并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各方反复多次沟通协调、研究讨论,各部门基本达成一致,作出如今草案一审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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