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从7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我市厦门职工的补充工伤保险政策作出细化规范。
2014年7月1日,《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厦门职工,该政策让他们更多了一层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他们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个人和单位都不用为此多掏一分钱。
此次最新出台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各环节工作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主要变化】
●在《试行办法》中,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订立合同,保险期一般不低于2年;在《实施办法》中,保险期明确为5年。
●在《试行办法》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保险期内,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需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为20万元。
●在《试行办法》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在《实施办法》中,取消了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条件,并将30%提高为50%。
【相关】
赔付标准
今后或调整
今后,补充工伤保险赔付待遇项目和标准或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待遇项目和标准调整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投保保费作相应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