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金公司经理王某用亲戚账户交易股票,4年获利249万余元。昨天,王某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在市二中院受审。
36岁的王某,硕士学历。案发前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经理。检方指控,2011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王某在担任该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掌握的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违反规定,使用亲戚名下的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49只,获利249万余元。2019年11月4日,王某主动投案被刑拘,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王某说,基金经理不能用自己的账户买卖股票,所以他用亲戚的账户,“我知道内幕交易违法,但我这儿并不涉及什么内幕信息,比如我买的茅台股份,这是多大的盘子?我这儿的操作是不可能大幅度影响它的股价的。”
公诉人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使用私人账户进行与他管理的基金相同方向的买入卖出行为,这是一种“趋同交易”,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典型特征,因此应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未当庭宣判。
◎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罪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只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指交易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