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内部退养”,《指导意见》中明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僵尸企业’职工,经本人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以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省规定的下限,医疗保险按当地规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职工承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而对于有就业意愿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政府也将给予社保补贴。其中,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五险”补贴。就业困难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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