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资阳中院民三庭干警耐心细致的工作,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6日申请撤回对安岳县国国副食店等137件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起诉。
5月13日,资阳中院民三庭受理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案件,被告为安岳县137户个体公司经营户,其住所地分布在安岳县九个乡镇及其下属村庄,被诉销售与原告所有的商标“六个核桃”近似的商品构成侵权。
面对案件被告为个体经营户及住所地分散的情况,民三庭对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由两个工作小组分赴各乡镇送达法律文书、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请求安岳县法院民一庭协助送达。
送达过程中,群众不理解,有抵触情绪,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资阳中院民三庭干警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找到被告所在地的村支部书记、村长协助,逐一向个体公司户释明法理,最终在安岳县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的支持下完成了文书的基础送达工作。
在送达工作中,承办法官发现,作为被告的个体公司户均为销售商,能提供合法的进货途径,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干警们提示销售商与批发商沟通交流,销售商向批发商说明了情况并将情况反映给生产商,生产商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批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多是小本经营的个体公司户,由于他们均能提供销售商品的合法进货渠道,依法可以免责,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使得案件在高效内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