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时往往因为不会举证,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陷入被动局面。孟先生巧妙地使用了两份证明接连打赢了两场官司。28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2014年2月12日,孟先生来到沈河区一家搬家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8月11日,孟先生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随后,孟先生将肇事车辆车主、保险公司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014年8月15日,搬家公司出具了孟先生收入证明:“孟先生系单位员工,在单位担任装卸工职务,月平均收入3500元。8月11日,孟先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停发工资至今。”
2014年11月18日,搬家公司又出具了一份孟先生误工证明:“孟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治疗,于2014年8月11日至今未再上班工作,依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误工期间工资。”
沈河区人民法院根据搬家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审理支持了孟先生关于误工费诉讼请求。孟先生顺利拿到1万余元的误工费。
孟先生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遭遇的车祸,单位应为其申报工伤。单位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拒不给其申报工伤。就此,孟先生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搬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庭审期间,孟先生拿出了此前搬家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两份材料。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搬家公司与孟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搬家公司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搬家公司给付孟先生工伤赔偿6.7万元。至此,孟先生依靠这两张证明又打赢了工伤赔偿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