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江新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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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楚江新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的通知: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上述公告见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29日(星期三)下午3点。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年6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8
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8号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纯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256,223,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153%。
[备注:新疆顶立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德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汇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未纳入参加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范畴。除此之外,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
(不含持股5%)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以下同]
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2%。
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243,223,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920%。其
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5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1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3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32%。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
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56,223,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1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公司2019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由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56,223,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13,0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公司2019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由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将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
期也由18个月调整为12个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喻荣虎、李结华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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