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游的著作权应该这样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1、对于动漫名称、人物名称等词组或短语而言,判断其是否有创作性
(1)该词组或短语是否存在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
(2)该词组或短语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
如果未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则其名称不构成作品。
2.、看游戏人物
如果游戏人物形象改编自他人的动漫人物形象,那么,只有被诉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使用了原告游戏中对应人物形象不同于原有动漫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时,该使用才可能构成对原告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3.游戏名称和人物名称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考虑的因素
(1)综合游戏的知名度
通过游戏玩家的数量和所获得的相关奖项等因素来考虑。
(2)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的显著性
相关公众是否足以依据原告的游戏名称及涉案人物名称识别该游戏的来源等来确定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3)“抄袭者”的(宣传)使用是否导致相关工作容易混淆误认
是否容易误认为被诉游戏是原告游戏的衍生游戏或者与原告游戏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4)“抄袭者”是否存在搭便车的恶意
同为手机游戏的经营者,对原告在先上线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游戏,不仅未避让,反而在对被诉游戏人物命名时,采用了与原告游戏相关人物相关联的表述方式,且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语,希望用户产生相应误解,则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