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权限下放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8-12-14南京税务

摘要:税务总局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权限下放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企业和个人到境外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原有规定,作出优化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数量显著增加。为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的有关要求,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需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

公告从三个方面对原有规定做出修订。

管理层级下放。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权限由市级税务机关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并精简报送资料,如取消原需提交的完税证明等。

办理时限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服务导向突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告相关流程办理,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郑重声明:

本站部分文章均为互联网所得,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