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利的确认作出规定,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两种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者人身权,即向观众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它与表演者密不可分,是指表演者的创造表演,因带有表演者的人格烙印,而具人身特点。
表演者的财产权,即表演者因其表演可以被公众传播和被二次使用而从中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它具有经济特点的财产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它指表演者有对其现场表演有禁止他人传播到现场以外的控制权及其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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