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的电影名称、相近的汽车形象、几乎一样的电影海报……《汽车人总动员》于2019年7月上映后迅速“走红”。
今年6月21日,浦东法院公开审理了《赛车总动员》和《汽车人总动员》著作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汽车形象和电影海报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赛车总动员》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汽车形象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是由皮克斯公司制作、迪士尼公司发行的电脑动画电影,电影主角闪电麦昆和法兰斯高两款汽车形象受到影迷广泛关注,拥有众多“粉丝”。
K1和K2是《汽车人总动员》里的两款汽车形象,迪士尼公司认为,这两款汽车形象完全抄袭了其创作的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原告的汽车形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要素,而被告的汽车形象与原告的汽车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比如,闪电麦坤的眼睛和上眼睑在车窗处,K1的眼睛同样设计在车窗处且包括上眼睑;K2与法兰斯高的车窗设计高度相似,造型是头盔样式,车窗上部为上眼睑,下部为眼睛。”迪士尼公司代理律师林毅表示,此外,汽车形象的嘴部也比较相似,原告汽车形象的嘴部比较拟人化,位于在挡泥板位置,而K1的嘴部与闪电麦坤相同,K2的嘴部则与法兰斯高相同。
电影名字是否属于特有名称
《赛车总动员》于2006年8月在中国上映,《赛车总动员2》则于2011年8月在中国上映,其在中国市场拥有众多“粉丝”。在迪士尼公司看来,两部电影在中国拥有较高知名度,“赛车总动员”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公司以“汽车人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误导公众,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庭审中,基点公司代理律师程阳反对迪士尼公司的观点,其认为,电影名称是对电影内容、题材的浓缩性表述,显著性不强,不能构成商业标识。“赛车”是该案电影题材,且“总动员”的使用频率较高,两者结合后显著性较低,如果权利人垄断此类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对市场其他竞争者不公平。
该案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