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房资中心资字[2003] 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9号)等有关规定,经商市房改办和市财政局同意,为做好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现印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73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和《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地方所属机关、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发放形式包括:
1、一次性住房补贴
2、按月住房补贴
3、差额住房补贴
4、级差住房补贴
5、其他形式
第四条 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受托管理全市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执行。
第六条 资金中心应委托承办住房补贴资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金融业务。资金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 开 户
住房补贴交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中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到资金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账户。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及其他单位应根据房改部门核准的住房货币化方案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到资金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账户。资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交存和支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资金账户。
第八条 交 存
1、按月交存
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需按月到资金中心办理交存手续。
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因增加、调入职工;职工停薪、辞职等原因而封存住房补贴资金账户;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账户启封;职工住房补贴月交存额发生变化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到资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补贴交存变更手续。
已开户因故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的,可到资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补交手续。
2、一次性交存
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补贴、级差补贴时,应到资金中心办理住房补贴一次性交存手续。
3、职工当年交存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支取与销户
1、支 取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价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冬季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时,可凭相关证明支取本人住房补贴。
2、销 户
单位按规定不再为其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将其账户上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全部支取,并将其账户撤销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住房补贴销户手续。
以下情况职工可办理住房补贴销户:
(1)职工离、退休;
(2)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并将户口迁出本市;
(3)职工出国(境)定居;
(4)职工死亡;
(5)其他销户条件。
第十条 转 移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
第十一条 封 存
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后,不得随意销户。待职工符合支取、转移、销户条件时,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交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资金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十四条 对账和查询
1、对账。资金中心应打印住房补贴对账单,与单位进行核对。
2、查询。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及操作流程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01)京房资中心分字第0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