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在外省购入材料,经过火车、汽车转运后到达我公司,对方以发货为准,并开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现在我公司过磅后短少原材料约10%,损失几万元。请问短少的材料损失能一次转入生产成本吗?我公司对短少的原材料是否要进项税转出?该批损失的材料要申报国税局后才能在税前扣除吗?
【解答】
对于短少的10%材料损失,首先应查明原因:
(1)销售方或运输方的原因;
(2)路途中的合理损耗;
(3)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
除了路途中的合理损耗可以转入生产成本外,其他两种情形均不能转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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