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迎来大变革!之前备受瞩目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2号、3号》(下称《合同指引》)将正式实施,再加上今年2月4日生效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披办法》),私募领域正式揭开新篇章!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这两类私募投资基金的主力军,中国基金业协会强化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在许多方面采取了不同的监管要求。本期将比较和分析《募集行为办法》、《合同指引》以及《信披办法》中对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不同的监管要求。
一、冷静期起算要求不同
二、投资标的风险揭示要求不同
三、对合同制定的要求有所不同
四、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所不同
吉客财务专业律师:虽然相关规定并未明文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但是从实务经验上看,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开展私募证券投资业务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在技术和管理方面难度较大,且中基协的口径也一向不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开展这两种业务。因此,将来对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管理可能会愈发迥异,这是私募行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