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有关《芈月传》著作权侵权(编剧署名问题)一案庭审经过一天审理终于落下帷幕,在此,《芈月传》制片方乐视花儿影视有话不得不说:
1.按双方合约规定,蒋胜男享有《芈月传》“原创编剧”署名权,这不仅是合约约定,更是蒋胜男自己的要求,王小平老师和制片方从未损害蒋胜男的编剧署名权,“原创编剧”署名全国观众皆可在已播出的电视剧《芈月传》片头中看到。难道蒋胜男你自己看不到吗?
2.蒋胜男享有她个人的署名权,但其他工作人员的署名权为著作权人乐视花儿影视享有,蒋胜男无权干预,且合约明确规定若剧本不符合拍摄要求,制片方有权利邀请其他编剧继续创作此剧本。难道蒋胜男你没有看懂合同吗?
3.如何评估蒋胜男的“剧本”是否合格,在庭审现场制片方律师已经反复陈述,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蒋胜男的“剧本”写得到底如何,相信看过两版剧本的编剧们、业内相关人士的心中已有答案。难到你没有自知之明吗?
4.制片方为了打造优质剧本,找来几位资深编剧共同策划,帮助蒋胜男创作,但很遗憾,蒋胜男所写的“剧本”实在不达标,修改多次,仍然收效甚微,最终制片方决定邀请王小平等其他编剧共同创作,并已通知蒋胜男,正因蒋胜男知道会有其他编剧进行合作,遂主动要求署名“原创编剧”。难道你贵人多忘事,真的不知道吗?
5.行业发展至今,如果按照蒋胜男方的表述,岂不是一切影视剧署名皆不可有总导演总编剧总制片人?!更何况,署名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难道此署名此名称皆需要蒋胜男你的同意吗?
6.庭审当中,蒋胜男方的律师揣测制片方的行事方式,将本案不涉及人员扯进案情当中,将莫须有的话题标签贴在其他人身上,想象力可谓丰富,且刻意回避制片方律师的问题,在庭审中拒不明确是否放弃更改前的诉讼请求,最终在庭审即将结束之时才放弃更改前的诉讼请求,极大浪费了制片方的答辩时间,也拒不提供证明蒋胜男的小说完成时间的证明,只凭着自己打印的所谓的《大秦宣太后 芈月传》五卷本小说背面的完成时间当做证据。难道法律的空子这么好钻吗?
7.如果按照蒋胜男的小说完成时间,原小说前四卷在签编剧创作合同前就已完成,签合同后完成了第五卷。那么签编剧合同的时候,蒋胜男为何不直接将自称已完成的四卷小说版权卖给制片方?怎么只提供一个7000字的小说开头?如果真的写完了小说,为何当初不像提交《凤霸九天》的小说和大纲一样的方式,来提交《大秦宣太后》的小说呢,怎么只提交一个故事大纲和简单的人物小传?如果蒋胜男提交了小说,何以签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而不签业内普遍会签订的小说改编合同?小说改编费用可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这样不是获利更多吗?在第一次讨论剧本大纲和人物小传时,郑导问过小说,可蒋胜男的回答是:“写的不多,只例了一个纲(大纲)。 ”我们可有录音为证!难道你还不想承认先有剧本,后有小说吗?
8.蒋胜男方的律师在上午当庭承认当初的蒋胜男小说名叫《大秦宣太后》,而在下午却又完全否认《大秦宣太后》的说法,一直声称小说就是《芈月传》这个名字,而将《大秦宣太后》名字改成《芈月传》实际上是制片方的建议,蒋胜男怎可全然吞掉别人的创意,当做自己的东西?而制片方为帮助蒋胜男销售小说,同意作品中署名“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的字样,蒋胜男不懂感恩,反而倒打一耙,难道不是恩将仇报吗?
9.海报、片花之类的宣传品并未在合同当中约定必须体现编剧等人的署名,但蒋胜男方却以此为理由,认为制片方侵害了她的署名权利。只此一条,就可看出蒋胜男方是在无理取闹,另外,制片方也并未在片花和部分海报宣传品上给王小平老师署名。给导演及主演在宣传品上署名,目的是为了营销宣传,何来侵权?难道你是著作权人吗?
10.如果制片方拒绝了蒋胜男的剧组探班要求,那请问蒋胜男与正在戏上的主演的合照是哪里来的?发布会真的没有邀请蒋胜男参加吗?法庭上制片方皆已说明,并陈设证据,请蒋胜男方不要再造谣污蔑,歪曲事实,抹泪撒谎,杜撰委屈事件,利用大众同情“弱者”的心理占领道德高地,恣意泼洒脏水。蒋胜男方的律师在庭上说:“片方很霸道,编剧很弱势。”可蒋胜男真的是弱者吗?她的家人有律师,她也有律师团队,蒋胜男一直在假装自己是一个弱者。难道真相真如蒋胜男方所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