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女士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咨询社保的相关问题。据张女士说,她入职到一家公司工作,目前已经工作满一年,可前不久张女士才知道公司方面没有为她缴纳社保。张女士非常气愤,当她问询此事时,公司方面表示会补缴,张女士咨询律师,能否要求公司方面赔偿她这方面的损失?
解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客观上无法补办,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注意赔偿损失,是将赔偿款支付给劳动者;而非补缴社保,将钱交给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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