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劳动合同要怎么处理呢

南京注册公司_吉客财务2018-12-26南京税务

摘要:公司变更,劳动合同要怎么处理呢

众所周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瞬息万变。市场上公司的兼并、重组,股东的股权转让、出售非常频繁。也即,在实践中,常常遇到劳动者所属的用人单位出现法人名称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形。那么,当用人单位的公司变更登记时,原有的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呢?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登记要素的变更后,劳动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法理上说,劳动者是与法人的用人单位这一物权客体发生劳动关系,而非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同时,用人单位发生名称的变化,亦不影响法人的物权主体继续存续,且一般不至于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阻碍。退一万步讲,即便用人单位的所属法人发生兼并重组,其所有权实体被解散分割。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特殊利益,法律依然支持原有劳动关系继续履行!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

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任何变动,更不会导致原公司消亡,只是以另外一个名称继续存在。既然主体尚在,自然不应改变原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即人单位不能因此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这是指实体上不会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元素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

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就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客观事实的变化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一些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也对此做出明确要求。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因此,从管理的角度看,当单位名称变化时,还是应当对合同中的主体名称进行变更。但是同时如要变更其他内容,在协商的过程中员工不同意的,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详细记录合同变更的过程及留存员工拒绝变更的意见。

其次,假如用人单位的主体发生变更,劳动合同也必须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有分立、合并两种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立合并和吸收合并。

新设立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另一个用人单位承担。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形式。

创设式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存续式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故其应当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由原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并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变更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单位合并为由拒绝工作。在用人单位分立中,分立后的单位分别承继了原单位部分权利义务,此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承继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分立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也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及变更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单位分立为由拒绝为新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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