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司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8月8日作出的一份无效宣告裁定显示,同处一地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德和商业管理公司)与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下称宝庆首饰总公司)之间长达4年的商标之争尘埃落定,德和商业管理公司申请注册在珠宝(首饰)、翡翠、表等商品上的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最终被予以无效宣告。
简繁之别招致同行争议
据了解,德和商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010年12月,德和商业管理公司提出该案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宝石、翡翠、表、玉雕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等第14类商品上。
2012年6月,宝庆首饰总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珠宝)等第14类商品上的“寳慶”商标,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对“寳慶”图形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据此请求商评委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据了解,宝庆首饰总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5579596号“寳慶”商标,由宝庆首饰总公司于2006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被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艺术品、宝石(珠宝)、戒指(珠宝)等商品上。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4年2月作出裁定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系争商标的文字与宝庆首饰总公司主张的图形作品差别显著,两者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据此,商评委裁定维持系争商标的注册。
宝庆首饰总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在一审行政诉讼中,宝庆首饰总公司补充提交了14份证据,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
而德和商业管理公司在一审行政诉讼中提交了3份证据,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经过各自独立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认定共存易致混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系争商标与“寳慶”图形作品在字体结构、内容元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未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因此系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宝庆首饰总公司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德和商业管理公司与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行政诉讼中,德和商业管理公司认可系争商标除表以外的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补充提交了“宝庆尚品”品牌产品业务收入、广告合同、媒体报道、获奖情况等方面的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宝庆尚品”商标经大量使用、推广宣传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与引证商标在表商品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戒指(珠宝)等商品相比,两者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较大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系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类似商品。
同时,系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对应的简体中文,由于两商标相近部分的发音、含义均相同,系争商标中的“尚品”一词非具有固有含义的词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容易认为“尚品”系对“宝庆”的修饰,无法从整体上对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分。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各自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德和商业管理公司与商评委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收到二审生效判决后,商评委于8月8日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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