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然而,个别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与劳动者产生纠纷,就以无书面证据为由拒绝承认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当劳动者提出签约要求时,用人单位索性就不录用。迫于就业压力,部分劳动者无奈接受用人单位此项违法规定。
违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个别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件等,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通常所说的“三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个别用人单位故意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通常以不报或少报企业职工名册的手段规避法律,变相拒绝承担法定义务。
延长工作时间,且不付加班费
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按照以下3种情形分别支付工资: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然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且不给任何加班费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是敢怒不敢言。
滥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稳定企业的正常秩序,调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往往制定一套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然而,有的用人单位则在规章制度上挖空心思地大玩文字游戏,制定各种各样的“治人”条款。动辄罚款,更有甚者用不平等条款变相限制员工人身自由。总之,不平等条款一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终归为无效。
对工伤问题非法处理
工伤是最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事由之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工伤引起的系列纠纷占有很大比例。员工发生工伤,作为企业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保险。可有的企业无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考虑的不是如何救治伤者,而是怎么样不认定工伤,怎么样摆脱法律责任。实践中,企业往往通过不平等协议与劳动者“私了”,甚至彻底否定劳动者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以达到不予赔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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