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企业在重金收购一件商标后,办理了转让并经商标局核准,商标刚刚投入使用,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了。该企业不服进行了复审申请,最终商标还是被撤销了。该企业随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所购商标在转让成功之后一直在合法使用,况且商标被申请撤销期间并没有进行转让,因原注册人有过连续三年怠于使用商标的行为就判令撤销该商标,与我国商标法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维护商标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因此,该企业在法院中所述理由并不能成为商标法中的“正当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标的实际使用并不在于使用的主体,主要是关注是否有实际使用的事实。
实际商标转让中,转让双方很少在商标使用情况上进行沟通,受让人也很少注意到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过。因此,在注册商标有偿转让时,商标受让人如果不主动查实上述情况,商标受让者只能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风险。关于这一点应当引起买商标的人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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