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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
精选的开曼公司 。
章程的约定内容: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高法律效力文件,堪称公司的“宪法”,股东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行为也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与决策施以影响,公司章程中也包含了若干关于股东的可自由约定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两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第一,公司的名称。新《公司注册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公司所在地,设有分公司,还应载明分公司所在地。
第四,股东姓名、住所或居所。
第五,注册资本总额。
第七,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第二,公司的解散事由。
第三,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
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
1、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时,应最大限度地确定将来有可能开展的所有经营业务,避免出现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或者需要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2、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方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决策的执行人。选择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抑或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考虑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的分配以及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如果董事长由股东内部选举出来,而总经理是通过招聘的方式产生时,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更为适宜。在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最好落实到职位上而非落实在具体的自然人上,这样可以避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在公司章程中需要由股东明确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决策机构以及限额。对外投资和担保不仅对公司存在影响,对于股东利益也存在影响。最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可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和对外担保的数额,对超出该数额的投资和担保,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简化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不得请求该限制无效。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目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设立公司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按照章程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对出资时间做出约定,一方面可以敦促股东缴纳出资,另一方面在期限届满时可以追究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在设立公司阶段,股东应当综合考虑成立公司的发展规划、资金的使用计划、筹集资金的来源等因素,约定认缴的额度以及出资时间。
6、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红、认购新增资本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有限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可能考虑到每个股东对公司的贡献、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防止股权被过度稀释,也有一些股东希望通过让渡一部分股东权利在红利分配以及优先认缴出资方面获得倾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认购新增资本。
7、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次数和召开时间。
8、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议的通知是为了充分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股东会召开的效率以及股东的出席率,防止董事会或者大股东在其他股东无法立即召集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控制股东会决议,公司法规定了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股东可以自行延长或缩短通知召开股东会议的时间。此外,章程中还可以规定通知的形式以及通知的内容。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法律赋予股东自行约定表决权的自由。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可根据股东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甚至书面的方式做出股东会决议。
1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副董事长非公司必设职位。为了避免公司经营管理权力过度集中,可以设副董事长分散董事长的职权。
1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限
《公司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决议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的影响。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需要公司章程做出详细规定。包括董事会的最低参会人数、董事会决议的依据、董事表决权的排除(涉及关联交易、竞业禁止的董事不得参加决议事项的表决)。
14、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职权
《公司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6、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7、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53条第7项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会引入新的股东。其他股东可能对于新股东并不了解、信任。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了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排除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权利。这两种制度设计平衡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不过,法律也允许股东对股权转让自由约定,以满足公司个性化的需求,实现股东的意思自治。股东如果希望自己灵活退出或者限制其他股东退出,可以仔细设计章程中股权转让的规定。
1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仅限于财产权的范围。继承法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身份关系,并没有做出规定。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要成为公司股东,不仅需要出资,还需要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如果不希望股东身份被继承,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已故股东的继承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需要注意的是,该限制条件只能限制股东身份的继承,不能限制继承人享有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章程可以对重大资产的认定标准、同意转让重大资产是简单多数决还是绝对多数决等事项进行规定。
21.股份有限公司创设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实行的是任意主义而非强制主义,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是否采纳该投票制度。
2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事方式
《公司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章程可以规定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比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前的通知义务等。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公司法》第148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4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能否将资金借贷他人、贷款数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以及交易类别、交易金额等。
《公司法》第16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7.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所持股份来分红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不得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8.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和程序、适用简单多数决还是绝对多数决等事项。
29、公司解散条件
《公司法》第180条第1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则公司解散。
30、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以及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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