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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精选的名词解释 。

  

当事人(民事诉讼)  

当事人是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有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诉讼当事人。与刑事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中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民事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民事当事人则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有权利义务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称谓也有所不同。  

保险人  

保险常用名词。指签订契约主体的双方,法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保险契约签定中的当事人具体指投保人和保险人。  

新闻人  

与新闻事件直接有关的人物,是记者采访的重要对象,也是获取第一手材料的新闻来源之一。记者在采访中应尽可能访问有关的当事人,并注意了解对象的情况与特征,适应对方的习惯、个性与活动方式。如果正面采访当事人遇到困难或无法深入,可采取侧面访问的方式,选择事件的其他参与者、目击者或知情人。  

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要注意核实,尤其当不同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互有出入或相互矛盾时,更需要弄得水落石出,切勿简单地取此舍彼。在采访过程中,必要时应向当事人说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提醒他们以负责的态度提供准确的事实。  

诉讼人  

民事诉讼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刑事诉讼  

是指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事故人  

直接人  

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是直接受害人,交通事故当事受害人是最多的。这种赔偿权利主体,就是直接受害人。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没有死亡,近亲属替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的,近亲属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原告人提起诉讼。近亲属支付的医疗费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偿。被害人抚养近亲属的费用,是从其收入中支出,因重伤、残疾收入减少、失去,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应由被害人作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损失为由向被告人追偿。近亲属因被害人重伤、残疾而失去抚养费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近亲属。  

间接人  

间接受害人是指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或致残使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的扶养人扶养来源的丧失,依法应向其赔偿必要的扶养生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间接受害人,原则上为与死者或残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人。《民法通则》第119条实际上讲的间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他的抚养来源受到了损害,他有权利请求赔偿生活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法院在贯彻《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当中又增加了一个间接受害人,就是造成身体残废的人,他在受伤以前所扶养的人也可以请求抚养损害赔偿,这个也是间接受害人。这种间接受害人和《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是一个道理,这个间接受害人实际上就按照侵权行为法所考虑的因侵权行为侵害了直接受害人而使扶养受到损害的人,间接受害人指的是这种赔偿权利主体。  

间接受害人其实还包括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是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损害,使得丈夫丧失了性功能,造成了对方配偶性利益的损害,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个间接受害人,这是一个间接损害。是侵害了配偶权性这方面的利益。  

关于间接受害事故当事人应从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考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8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8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法律界定  

当事确定  

当事人的确定,就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人。  

在实体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定义下,确定当事人或者是以实体法为标准,或者是以判决所认定的利害关系人为标准。但是,根据程序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应当在诉讼开始时就加以确定,诉讼主体地位不应当依其是否为实际的利害关系人而定,是否成为当事人也无须等到法院审理案件之后确定。所以,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具体来说,它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告只要是“明确的被告”即可。  

称谓  

民事诉讼是在利害关系相互对立的两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但由于审级和诉讼程序的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称谓也不完全相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其中既包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债务人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分别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分别称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而又广泛的诉讼权利,而且在行使诉讼权利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有起诉的权利,并且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全部承认、部分承认、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各种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开展辩论,阐明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传唤证人、进行鉴定和勘验的权利;经过法庭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用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如果认为法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时,都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诉讼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权利;法庭辩论终结时,按照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最后意见的权利;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外,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裁判发生效力后,享有权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如果认为确有错误,都有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  

诉讼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而不允许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无理缠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案情,说明真相,而不允许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都应当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都要严格遵守诉讼秩序,服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  

更换追加  

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当事人的更换,但当事人的更换在民事诉讼中常有发生,既有更换原告的情形,也有更换被告的情形,还有原告、被告双方都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都应予以更换的情形。当原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参加诉讼的,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换被告符合条件的被告应当参加诉讼,如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予以拘传或缺席判决。  

追加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  

在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发现有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而这些人不参加诉讼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的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  

追加的当事人,可能参加到原告一边而成为共同原告,也可能参加到被告一边而成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如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做出判决。追加的当事人如果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也可依职权主动追加。被通知参加诉讼活动的被告,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活动。  

在第二审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时,如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将案件发回原第一审法院重审,以保证追加的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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