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注册 > 税务登记证 > 税务总局的一份泄漏文件显示:国家开始对网络红包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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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份泄漏的文件显示,国家的税务部门在考虑要对个人接收企业的网络红包征税。  

税务总局的一份泄漏文件显示:  

国家开始对网络红包征税  

8月4日早8点50分,中国日报网(ChinaDaily)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条消息:国内监管部门可能会对部分"网络红包"征税。据传这份在国税局的内部流通文件被发到了互联网上,而这份文件的落款日期为7月28日。某位匿名官员证实了这份文件的存在,同时指出该文件还未公开,仅发送到了地方税务部门,何时向公众公开目前没有时间表。  

主页菌并未找到那份“泄漏”的原文件,为了以防新闻翻译的偏差,我去ChinaDaily的官网进行了查找,找到了一篇位置并不起眼的报道,名为“Digitalmoneygiftsmaybecometaxable”,其原文如下:  

Taxauthoritiesarelikelytointroducenewregulationsontaxingindividualsreceivingdigitalredenvelopesfromcorporations,anunnamedofficialsourceconfirmedonTuesday.  

Aleakedversionofadocument,circulatedinternallywithintheStateAdministrationofTaxation,datedJuly28,outliningtheplans,waspostedontheInternetonMonday.  

Notofficiallyreleasedyetbutonlysenttoregionaltaxbureaus,thesourceconfirmeditsexistencebutsaidnoschedulehasyetbeenfinalizedonwhenthedocumentmightbereleasedtothepublic.  

这篇简短的新闻与转载时的翻译并无太大差别,简而言之就是: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的网络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主页菌刚开始也不知道中国日报网从哪里获得此消息,以及是否能查到那份“泄漏”的税务部门文件,但先从一个财税专业的学生角度浅析一下,如何看待国家对微信红包收税的这个事情。我觉得这件事情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第一是国家对网络红包收税的传言是否暗示着某些政策导向?第二是国家如何界定发放红包的性质?第三是如何界定红包的派发主体?  

首先,国家对网络红包收税的传言是否暗示着某些政策导向?先对这则消息本身进行解读,税务部门这份对于“网络红包”征税的文件据传只是在税务系统内部传阅,主页菌刚开始也在考虑这是空穴来风还是确有其事,后来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存在的,主要的原因有三个:  

第一,网络红包规模太大。现在网络红包主要集中于几个大的互联网企业,以我自己所体验到的情况,大部分人都在使用微信红包,其次就是支付宝红包,以及红了一段时间的QQ红包。无论是哪种红包,其存在必须要以相关的渠道作为载体,微信是基本每个人每天都要使用的APP,因此微信红包是现在“网络红包界”的老大。  

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2019年的春晚是怎么度过的?至少我是在各种微信群的发红包与收红包之间度过的。在此贴出一份2019年春节期间的数据,据腾讯数据显示,除夕当天腾讯旗下的QQ和微信两大红包平台的用户们共收发了16亿红包,其中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是2014年的200倍,QQ红包收发总量为6.37亿次。支付宝官方披露的数据显示,在除夕当天,从2月18日(除夕)凌晨1点到2月19日凌晨1点的24小时内,共有6.83亿人次使用了支付宝红包。这一天,支付宝红包收发总量达到2.4亿个,总金额达到40亿元。  

这些数量相当大的数字背后包含的商机是无限的,因此才引发了腾讯与阿里之间的争夺,而最近作为BAT之一的百度也在大力推广其百度钱包,可见其火热程度。如此大的规模,就引发的是资金的大额流动,必然会引起国家的重视。  

第二,网络红包覆盖太广。我以最常见的微信红包为例,生活中有一些很常见的场景都与微信红包有关。最常见的就是好友们外出吃饭AA,大部分人应该都会在微信的钱包里存上一些小额的钱,以备外出与好友吃饭的时候AA可以直接以红包形式转账,这就是社交平台红包的优势所在。其次是在微信群里的各种娱乐活动,我加过的群里都发过红包,可能是为了图个过节喜庆,可能是微信好友之间打赌输了,以及各种各样的原因。微信红包为社交提供了一个小额支付的渠道,并且具有相当的便捷性与娱乐性,因此大部分人都会用到。  

第三,基于以上的两点特性,网络红包逐渐成为企业吸粉利器。关于这一条我并无相关宏观数据支持,但以我自己所了解到的,许多公司为了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通过发放红包的形式吸引眼球与粉丝,而对于这些去领红包的人群来说,则获得了偶然所得的收入。目前微信红包的限额为单个200元,而支付宝红包的限额好像更高,而且并不限制每天发红包的次数,因此理论上红包是没有金额上限限制的。而依照相关《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应当按20%收取个人所得税。  

如此大的规模,如何广的覆盖范围,以及有可能引发的税基侵蚀,都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因此在这个时间出现“企业红包征税”的意见稿也就不奇怪,而关键的问题在于国家如何界定红包发放的目的与主体。  

开头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则是:国家如何界定发放红包的性质?这就牵扯到发放红包的目的,如果企业为了宣传目的向大家发放红包,则应当按照税法对金额进行代扣代缴,这一点不论实施性如何,至少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是该交的。但是,在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发放现金红包或者非现金的一些卡、券,并不会有企业主动去申报交税。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发放红包的目的,如果是企业免费发给我的红包则理应应该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很多企业在发红包、发卡券的时候,经常会附加上一堆的附加条件,例如关注企业微信,或只能购买他家的东西才能用的代金券,而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并不具有其他附加条件。如果企业发的红包附带有其他的条件,个人就不应当为此缴税。难点就在于税务部门无法有效地核实企业发红包的目的和途径。  

第三个问题则是:如何界定网络红包的派发主体?第二个问题在讲红包的目的,这里则是讲红包的主体。税务部门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要对“企业派发红包、个人收取红包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现象加以行动,但是在微信、支付宝、QQ这样的社交平台上,如何界定企业?  

如果我平时闲的没事干就喜欢给别人发红包,自然征税征不到我的头上,但是如果企业的营销部门员工以这样的名义用个人帐号发红包,税务部门需要怎么样核实?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或者企业财务数据库?因为这些社交平台毕竟不是国家的纳税系统,对于企业证明“你是你”这个问题总还有些难度。  

很幸运地,我在写完以上内容后,在网上找到了这份税务内部系统“泄漏”在外的文件截屏,其编码是税总函【2019】409号,大家在百度中就可以搜索得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正如我前面分析的那样,税务部门在考虑个人接收企业网络红包的这件事儿上,也进行了深思熟虑的考虑。而这份文件实际上说了两件事儿:  

企业发现金红包,无条件获得的情况下,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之间派发的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这份文件依然没有解决如何界定红包性质、红包发放主体的这两个大问题,希望在不日之后,税务部门能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你怎么看“个人接受网络红包需要缴税”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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